(怡保25日讯) 继今年5月面对企图前往埃及参与伊斯兰国(IS)恐怖活动的控罪后,一名巫裔男子今日再因持有伊斯兰国杂志而遭警方援引刑事法典第130(1)(a)条文,加控罪名。
被告为42岁的哈菲斯(餐厅员工),来自霹雳州金宝双溪古月,他是于今早在多名特警的押送下,抵达怡保地庭面对提控。
根据控状,被告是于今年5月18日,下午2时30分在金宝双溪古月的住家内,被发现拥有4本与伊斯兰国有关的杂志,其中包括3本名为《Dabiq》及一本《Al-Mustaqbal》的杂志,进而抵触刑事法典第130(1)(a)条文。
在此条文下,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不超过7年或罚款。
然而,当被告今早在法庭聆听通译员读出控状及表示明白后,主控官莫哈末依沙努汀即以此案涉及高庭审理权限,向法官诺拉斯玛提出将案件转交吉隆坡高庭审讯的要求,并获得批准。
案情显示,被告是于今年5月17日,准备从吉隆坡第二国际机场飞往埃及西奈参与IS恐怖组织活动时落网,并在5月30日遭警方援引刑事法典第130(JA)(以旅游为名,出发前往参与恐怖组织活动的国内外人士)条文,押往雪邦地庭提控。
另一方面,被告的代表律师阿西夫过后在庭外受访时则表示,其当事人在5月17日被捕后,一直被扣押在双溪毛糯监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