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怡保28日讯) 贪污8000令吉,换来4年监禁及4万令吉罚款的严重后果!
2名警员向拥毒者索取贿金一案,今日在怡保反贪污法庭下判,法庭裁决2名被告罪成,各判处4年监禁及罚款4万令吉,惟两人获准展缓监禁刑罚,以向高庭提出上诉。
上述2名被告分别是拉威占德兰(巡长)及莫哈末法依沙(警长),两人均隶属怡保警区肃毒组。
根据控状,2名被告是于2014年9月2日晚上7时许,在怡保九洞某间银行,向一名涉嫌抵触1952年危险毒品第39B条文的印裔男子索取8000令吉贿金,作为不举报对方的酬劳。
两人的行为因而抵触2009年反贪会法令第17(a)条文,并于今日在相同法令第24条文及刑事法典第34条文下被判罪。
此外,尽管法庭允许展缓入狱服刑,但2名被告必须先缴付各别4万令吉的罚款,若无法缴付罚款,则必须以8个月监禁代替。同时在上诉高庭的期间,每人也须额外缴付1万5000令吉保释金。
较早前,两名被告的代表律师瑟拉西丹及纳登在法官英德拉内鲁读出判词后,也要求法官能够轻判。
惟副检察司莱拉立即提出反对,强调2名被告身为警员,知法犯法,法庭不应过于同情被告的家庭情况,恳请法官施以严惩,以此作为警惕其他公职人员的借镜。
此外,在法官宣布刑罚后,被告的代表律师随即表示将向怡保高庭提出上诉,并向法庭提出展缓入狱服刑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