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莎阿南15日讯)朝鲜最高领导人金正恩的同父异母兄长金正男命案今日续审,本案查案官承认,他并没有针对第二被告段悌香的部分口供展开调查,但他不同意其调查工作存有缺陷、有失公允及不独立的。
越南籍被告的代表律师郑宝德今日盘问本案第9名控方证人,即雪邦警区刑事调查组查案官旺阿兹鲁助理警监时,读出警方向段悌香录取的口供。
根据段悌香的口供,她是于去年1月3日与逃逸嫌犯Y先生及花守先生,从越南飞往吉隆坡,并下榻吉隆坡Concorde酒店。不过,她在1月5日便先行离开大马回到越南。
郑宝德指出,其律师楼在一封志期11月7日的信函中,要求旺阿兹鲁调查段悌香在口供中所提到的酒店,并附上酒店的资料;旺阿兹鲁同意,本身于11月8日收到那封信函。
旺阿兹鲁承认,本身并没有按照律师的要求去展开调查,是因为他对于律师所提供他的资料不感兴趣,且认为不重要。
郑宝德表示,旺阿兹鲁的调查有缺陷、有失公允及不独立;证人否认这点,也不确定若他展开调查,是否可支持段悌香的口供,因为他认为段悌香说谎。
郑宝德随即提呈Concorde酒店住客入住名单,力证Y先生(李吉勇)于1月3日入住该酒店,于1月6日退房;而段悌香则同样于1月3日入住酒店,但于1月5日退房。
旺阿兹鲁同意,这份名单能支持段悌香的口供;后者的护照也证明她于1月3日入境大马,于1月5日入境越南。
质疑文件真实性
主控官旺沙哈鲁丁副检察司援引《1950年证据法令》第90A条文,质疑这份文件的真实性,反对辩方提呈这份文件为证物,指辩方不能强迫控方证人展开调查;而辩方所提呈的文件必须要获得鉴定。
郑宝德询问证人,下次审讯日期是在下周二,因此在这段期间内,查案官是否能前往Concorde酒店,取得正版文件,证明段悌香的口供是真实的。
他指出,正是因为查案官没有调查,所以才对辩方不利;若不愿调查,至少可回函,辩方才有证据。
由于旺沙哈鲁丁再次提出反对,郑宝德强调,辩方是要求事情的真相,尤其此案是一项严重的罪行,查案官实际上有责任展开调查。
代表律师拿督拿兰星则指出,调查并非律师的工作,辩方也早已提供查案官资讯,尤其如今两名被告面对严重的控罪,查案官日前供证时甚至说出需要先请示上头,他认为此举十分可笑(ridiculous)。
最终,承审法官拿督阿兹米阿里芬援引刑事程序法典第51条文,谕令证人向法庭提供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