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1日讯)涉嫌吉隆坡甘榜克拉末一所私人宗教学校纵火案的18岁以下嫌犯,就算被判有罪,也不能被判死刑。
首相署部长拿督斯里阿莎丽娜指出,这是因为2001年儿童法令第97(1)条文阐明,18岁以下的罪犯,不可被判处死刑。
鉴于此,她说,法庭只能对未成年的罪犯判处监禁,至于判处多少年监禁,还需由国家元首或州元首定夺。
她今日发表文告指出,儿童法令第94条文也赋予法庭权力,判处罪犯的父母亲偿还罚款及赔偿金。
阿莎丽娜强调,目前为止,这宗纵火案的所有嫌犯都在刑事法典第302条文(谋杀)及435条文(恶作剧或爆炸物蓄意造成50令吉以上之损失)遭扣留,并接受调查。
她说,所有嫌犯将在现有法令下被提控,并没有一个人能够逃罪。
她也表示,希望甘榜克拉末宗教学校的纵火事件能够让各造吸取教训,特别是身为父母的,应该确保孩子不参与犯罪活动。
另外,阿莎丽娜促请,民众切勿再针对上述案件做出任何猜测,并给予执法人员空间与时间来完成案件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