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5日讯) 高庭今日驳回2年前在刘蝶广场偷窃手机引发骚乱的马来青年上诉,维持推事庭判处被告入狱4个月及罚款1000令吉的刑罚。
不过,高庭将被告的控状从原有的刑事法典第380条文修改为第379条文,前者最高刑罚为监禁10年及罚款,后者的最高刑罚则是最高监禁7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高庭司法专员拿督阿都卡林指出,法庭决定修改被告的控状,是因为控方第一证人曾供证,事发时,手机是由事主即刘蝶广场Techasia Boutique手机店主管施文汉交给被告,而不是由被告擅自从店里取走。
“尽管第379及第380条文的刑罚不同,但第379条文还是关于涉及财务、公共安宁及利益的偷窃罪,必须在这类罪行蔓延之前就去杜绝它。”
他说,法庭在做出考量后,也否决了控方要求加重刑罚的上诉申请,认同监禁4个月及罚款1000令吉是适当及合理的刑罚。
不过,阿都卡林批准沙鲁安努亚代表律师沙哈鲁丁阿里及莫哈末凯鲁的申请,展缓被告服刑至向上诉庭入禀上诉为止,沙鲁安努亚获准以3000令吉保外。
较早前,主控官西蒂爱莎副检察司要求法庭判处更重的刑罚,因为沙鲁安努亚的偷窃行为已导致公共场所发生骚乱。
沙哈鲁丁则向法官求情,其当事人来自贫苦家庭,要求判处其当事人罪名不成立。
24岁的沙鲁安努亚被控于去年7月11日下午约4时47分,在吉隆坡刘蝶广场Techasia Boutique手机店内,偷走一台价值800令吉的黑色联想(Lenovo)S860手机,这台手机属于Techasia Boutique手机店。
这宗偷窃案后来引发“刘蝶广场骚乱案”,在去年7月13日晚,数百人聚集在刘蝶广场前示威,并发生殴斗事件,多名路人及新闻从业员遭殴伤,轿车及公物也被破坏,警方镇暴队紧急出动赶往镇压,当场逮捕多名滋事暴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