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六甲8日讯)马六甲州移民局副助理主任被控贿赂案,随著被告改口认罪后,昨天被判监禁两个月及罚款4万3000令吉。
被告马祖安(57岁)及妻子诺丽扎(41岁)共面对4项控状,其中妻子早在7月份认罪。
首控状指两人于2014年11月13日约中午12时30分,在甲中央县玛琳再也旺宜花园一家印务馆,接受来自赫米达慕里斯的300令吉贿金,以换取发出移民局合法工作准证,因而抵触2009年反贪委会法令第16(a)(A)条文,可在同一法令第24条文受惩。
次控状指两名被告于2014年11月14日约上午10时,在峇章一家蚬壳油站,接受同一人的500令吉贿金,以换取发出移民局合法工作准证,触犯同一条文。
换取合法工作准证
第三控状指两名被告于2014年11月17日约下午6时,在峇章甘榜巴西布迪接受同一人的2600令吉贿金,以换取发出移民局合法工作准证,触犯同一条文。
第四控状指两名被告于2014年11月17日约晚上10时30分,在峇章甘榜巴西布迪接受同一人的2000令吉贿金,换取发出移民局合法工作准证,触犯同一条文。
根据2009年反贪委会法令第16(a)(A)条文,一旦被判有罪,将面临不超过20年监禁、罚款不少过贿金的5倍或1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监2个月罚4万
法官莫哈末纳西尔最终宣判被告首控状、次控状及第4项控状各监禁两个月及罚款1万令吉,至于第3控状则监禁2个月及罚款1万3000令吉,刑期同时执行。
若被告无法缴付,则以监禁4个月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