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5日讯)高庭今日维持地庭的判决,裁决两年前涉及强奸一名16岁特殊女学生的校车司机两项罪名成立,判处被告坐牢12年及鞭笞2下。
现年52岁的被告佘进祖(译名)提出的上诉申请,今日遭高庭驳回。
高庭法官拿督阿兹曼表示,根据上诉记录以及双方的陈词,法庭裁决地庭的判决是成立的。
他说,被告每项控状面对监禁12年和鞭笞1下,并不是一项过重的刑罚,事实上,幸运的是控方并没有要求法庭分别执行被告的监禁刑罚,使被告的刑期可同时执行。
他指出,根据心理学家的检测报告,证实该名受害者有智商上的缺陷。尽管该名学生年龄是16岁又3个月,已不属于法定未成年者,但根据刑事法典375(e)条文,强奸罪名依旧成立。
“这是因为受害者是特殊学生,她没办法做出正确判断,因此不算在自愿下发生性关系。”
他继称,受害者的供证已获得其母亲证实,此外,医生也证实发现受害者的处女膜血迹与受害者吻合。另外,被告的孩子也出来作证,指曾看见父亲与受害者没有著衣出现在他们家中。
去年12月31日,地庭判处被告在每项罪名下监禁12年及鞭笞1下,刑期是从被捕日2014年12月2日算起。
被告是被控在2014年11月22日上午11时及29日,在旺沙马朱一个组屋单位内,强奸一名女学生,被告因而面对两项控状,其罪行抵触刑事法典第376(1)条文,一旦罪成,可被判最高监禁20年及鞭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