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六甲11日讯)“10天大男婴余可前被绑架案”,涉案女主嫌以需哺乳及坐月子为由,向法庭申请保外候审遭驳回,案订下月2日移交高庭审理。
此案第一被告黄维娜(24岁),也是男婴婶婶,她甫于去年12月17日被扣留期间诞下女儿,女儿出生后就被福利局带走,她与另3名被告,即妹妹黄维仪(21岁)、刘洁雯(21岁)及陈杰生(18岁)被还押候审。(人名皆译音)
案件今日在马六甲第三推事庭过堂,黄维娜辩护律师张荣金援引刑事法典第388(1)条文所赋予的权利,要求推事允准其当事人获得保外候审,以便能够哺乳女儿及坐好月子。
罹患产后忧郁症
张荣金表示,其当事人刚生产,目前还在坐月子,担心监狱内的饮食不适合对方,导致身体虚弱,且有可能会患上产后忧郁症,因此希望法庭通融让对方保释。
针对这项请求,主控官莎兹琳副检察司提出反对,强调第一被告若获得保释,难保对方日后不会失踪,控方必须承担有关责任。
推事过后基于“没有证据显示监狱饮食营养不均”、“第一被告即使在坐月子,可是看起来没有面对任何难处”、“坐月期限已快结束(至本月17日)”等理由,拒绝律师提出的保外候审要求。
最后,张荣金再向法庭要求让第一被告可在医院坐月及获得辅导,推事同意让代表律师再呈上有关申请。
黄维娜在庭内聆听推事的决定后沉默不语,不过休庭时,对方在甫起身准备被庭警带走时,突然整个人无力坐下,之后还痛哭,亲友上前给予安慰却也无能为力,约莫10分钟后,对方情绪较稳定,庭警才把她与另两名女被告带走。
推事也择定此案于2月2日移交高庭审理,4人被控于11月24日傍晚6时20分,在哥打拉沙马纳花园某住家,绑架当时仅12天大的男婴余可前,并向男婴母亲张雪梅(20岁)索取20万令吉赎金,抵触1961年绑架法令第3条文,并与刑事法典第34条文同读。
在此条文下,一旦罪名成立,可被判死刑或终身监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