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槟城5日讯)早前轰动全国的3警员强奸印尼女佣,罪成被判12年监禁与2下鞭刑一案,周二上午3名被告向高庭提出上诉,要求检讨北海地庭刑罚的申请遭高庭驳回,维持原判。
承 审高庭司法专员拿督阿兹敏认为,辩方无特殊理由来检讨刑罚,为此驳回被告的上诉申请。他维持首项控状的判决,即12年监禁与1下鞭刑,但修改次项控状刑 罚,即从原本的12年监禁与1下刑罚,改为8年监禁与1下刑罚,刑期从宣判日算起与同期执行,即依然是12年监禁及2下刑罚。
他指出,控方主要证人即该印尼女子,从一开始录取口供到出庭供证时,都能清楚说出整个案发过程,包括3名被告如何轮流到警局一间房间里,强奸该名女子并口交;而且经一项化验显示,女子的内裤也占有3名被告的精液。
他也说,虽然辩方力指该印尼女子是出于自愿,与被告发生性关系,不过他认为,会导致这个局面,是因为被告使用权力压迫与威胁女子,女子因感到害怕,为了得到自由与赶快回家,在逼于无奈之下才会与被告发生性关系,包括为被告口交。
今年5月12日,3名被告聂欣玛拉兹(34岁)、雷米(27岁),以及沙希旦(23岁),遭北海地庭判处2项罪名成立,即触犯刑事法典376(1)条文(强奸)及377(c)条文(强迫口交),需入狱12年及鞭笞2下。
首项控状显示,3名被告被控于2012年11月9日清晨6时40分期间,在威中北赖警察局4号房强奸一名25岁的印尼女子,抵触刑事法典376(1)条文(强奸)。
次项控状指出,3被告于同时同地,强迫同一名女子为他们口交,触犯刑事法典377(C)条文(违反自然性行为),两项控状下,罪成者可各别监禁至少5年或最高20年,另可加鞭笞。
随后,律师雷尔提出暂缓执行刑罚申请,以向上诉庭上诉,并获高庭批准,目前3名被告获以3万令吉与一担保人保外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