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日讯)“手机就掉落在距离你不到10步之远,为什么你没在第一时间把它捡起来,或是将手机已掉落的消息告诉失主,而是阻止被告逃走?”
“刘蝶广场手机偷窃案”的审讯今日迈入第二天,被告的代表律师沙哈鲁丁,今日在庭上不断质疑证人供词,更在证人讲述案发经过后,质疑他在案发当日阻止被告逃走的动机。
此案的第3证人,也就是23岁艾利陈荣(译音)较后告诉辩护律师:“当时围观的群众越来越多,我这么做只为了想确保被告不会趁乱逃走,避免他还会再来犯案。”
另外,主控官苏亚玛拉副检察司较后也就证人在提供“手机掉落情形”时的供词前后不一,而在庭上做出多番盘问。
证人在供证初期,曾表示被告是在手扶电梯处跌倒后,刻意将手机抛开,但今日经一番盘问后,证人却意外改口表示,被告被民众逮捕后,手上握著的手机就突然消失不见。
此案的第3证人艾利陈荣,于刘蝶广场内工作至今已有2年,他也是在“刘蝶广场事件”发生后,其中一名因打伤被告而被控蓄意伤人,并于较后被推事裁决罚款1800令吉。
另外,此案被告巫裔男子沙鲁安努亚,今日身穿灰蓝色T恤及蓝色牛仔裤出庭,其父亲在3名律师陪同下,也到法庭聆听审讯。
承审的推事诺阿米娜杜较后将此案定于2016年1月6日、7日及8日续审。
根据控状,沙鲁安努亚因在今年7月11日下午4时47分,在吉隆坡刘蝶广场的一手机店内,因偷走一台价值约800令吉的黑色联想(Lenovo)S860型号手机,因而抵触刑事法典第380条文,在此条文下罪成者,可被判监禁最高10年,以及罚款;重犯者可被判监禁及罚款或鞭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