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莎阿南6日讯)3名警察涉嫌向一名有拿督级头衔的承包商收取12万令吉,作为释放被警方扣留的6名中国籍人民的条件,结果今天被控上庭。
57岁的被告黄欣光(译音)警曹长,涉嫌联同27岁的德尼斯古玛伍长,教唆罗斯林达伍长,一同向承包商黄童春(译音)收取12万令吉的贿金,以便释放6名中国籍劳工。
这6名中国籍外劳,是在1963年移民法令第39b条文(违反签证)下被扣。
黄欣光及德尼斯古玛是在巴生南区警队政治部执勤,他们被控于今年6月24日下午2时10分,在巴生兰花园海鲜大酒家,犯下上述罪行。
他们因而抵触2009年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16(b)(B)条文,并可与刑事法典第34条文同读,以及可在2009年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24条文下被罚。
罪成监20年
一旦罪成,可被判坐牢最高20年以及罚款不超过贿金的5倍、或1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大马反贪会是在接获投报后,今年6月起展开调查。
反贪会的主控官为莫哈末黑卡副检察司及阿菲那副检察司,黄欣光的代表律师为万沙里扎。
法官阿末阿兹哈里允许黄欣光以8000令吉以及一名担保人保释外出,并择定此案在12月3日过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