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怡保30日讯)行动党木威国会议员拿督倪可汉说,警方应停止对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疫区内措施)条例所规定的违规行为发出罚单,因为他们是否有被法律授予权力这么做是成疑的。
他也促请国盟政府以正确的方式行事,由于行动管制令条规不断改变,警方应向违规者先发出警告,并对那些执意不服从警方警告的人给予更严厉的惩罚。
他今日发文告声明,其文告并非为阻碍政府为阻断新冠肺炎传播链的努力,而是要求政府遵守法律,因为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而且越来越多的投诉称一些警员滥用了所谓赋予给他们的权力。
倪可汉解释,行动管制令是根据《 1988年传染病预防和控制法令》所制定。根据该法令的第3(1)条文,卫生部长可以任命任何合适的人为“授权官员”。
他说,根据“相同类型”(ejusdem generis)的诠释法则,受授权的官员必须是与卫生有关的官员,卫生部长仅对他的部门,而非其它部门具有管辖权。
“因此,该法案不会预设卫生部长授权不在其管辖权下的官员。根据该法令的第23条文,任何‘授权官员’,均可在法庭上检控违反该法令,或在该法令所制定的任何规则的罪行。”
他续说,根据隶属首相署的国家安全理事会在去年3月18日发表的媒体声明,警察和内政部的志愿警卫局(RELA)已在根据该法令第3条文下,被任命为“授权官员”,然而他质问,这些人的任命是否有效?
应协助卫部警告违令者
基于上述理由,他认为任命他们为授权官员可能无效,因警察和警卫局的成员皆不是与卫生有关的单位。
“我们也不能设想,所有的警察和警卫局成员都被授权出庭检控任何在该法令,或在该法令下制定的规则的违规行为。”
他也说,该法令第5条文规定,警察、关税和移民局官员,以及其他政府部门和机构的官员,应在“授权官员”提出要求下为他们提供任何的协助,所以我们应尊重法律,让警方提供任何卫生部可能需要的协助,而不是任命他们成为“授权官员”。
另外,他表示接获许多投诉关于一些警察在人民没有犯下任何罪行的情况下依然发出罚单,而一些则以贿赂为条件来换取他们不被开出罚单。
他因此呼吁吁政府以正确的方式行事,若警方发现任何人士违反行管令,应只是协助卫生部,警告有关人士,如果相关人士仍拒绝遵守或不服从警察的指令,他们可在刑事法典第186条文,即妨碍公务员履行其公共职能的罪名下被控告。
他说,在上述条文下,罪成者可被处以监禁最高2年,或处以最高1万令吉罚款或两者兼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