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槟城19日讯)槟州政府正考虑让那些专门从事卖酒生意、没有售卖其他物品的商店,才可以零售烈酒。
掌管槟州地方政府事务的行政议员佳日星表示,州政府目前有数个禁止或管制杂货店卖烈酒的建议,另一项正在考量的建议是管制槟州零售酒的执照,以把零售酒的执照发给只进行卖酒生意的商家而已。
无论如何,他强调,槟州政府在把建议书提呈给槟州国产税(eksais)执照局前,会成立特工队深入讨论及准备相关指南。
他是在第14届第3季第1次槟州立法议会的口头询问上,回答峇眼达南州议员沙迪斯的提问时这么回应。沙迪斯是要求政府列出禁止杂货店卖酒(烈酒)所采取的行动,而州政府对于那些有售卖米、白糖和食油的杂货店也有一并卖酒有什么立场?
佳日星回复,根据1967年关税法令,酒(arak)是“会让人喝醉的烈酒(liquor)”,而根据该法令第2(1)条文,“会醉的烈酒”包括任何“绝对酒精”(spirit pruf)超过2%的酒精和液体。
“在1976年国产税法令第32条文,任何零售可让人醉的烈酒都需申请执照。但零售酒精度低的饮料如啤酒或棕榈酒(todi)则可被豁免执照,因为这不是会令人喝醉的烈酒。”
因此,他指出,槟州政府不会阻止杂货店继续售卖酒精度低的酒,如啤酒或棕榈酒,因为这在以上两条法令下是无需执照售卖。
“无论如何,州政府严重看待杂货店售卖烈酒的问题,因为这提高了槟州的社会问题,特别是青年方面。”
他说,为了禁止或管制杂货店卖酒的情况,槟州地方政府会驳回所有不遵守卖酒条件的执照申请。
“槟州政府也会和关税局、移民厅和卫生局展开联合行动检查卖酒的商店。若违例,州政府也会采取行动,如开罚单或取消业者的执照,并充公这些酒。”
他说,槟州政府的确不鼓励杂货店卖烈酒,为了进行管制,槟州政府已要求所有商店在卖酒时进行自我管制,即把酒分开放,并列明禁止出售给穆斯林和18岁以下的人士。
“至今,槟岛有35间杂货店有卖酒执照,威省则有210间店。”
槟州杂货行主席梁景辉希望原本已有卖酒执照的杂货店,可继续更新卖酒执照,同时售卖酒和其他产品。
他接受《东方日报》访问时表示,槟城还有一些传统的杂货店有卖烈酒,希望得以延续,而且他们售卖的数量不多。
他指出,一些店也有售卖供烹调食用的酒类如绍兴酒,他希望政府不要管制这类酒,因为这主要是用来煮食,也能方便家庭主妇或餐厅员工购买。
“这些多数是煮菜用的,也不是真正喝酒的人要买的,应该允许售卖。”
槟华商业联合会副主席陈祯耀表示,根据他向州政府了解后,该建议主要是针对烈酒,不包括啤酒,而该联合会的会员主要是杂货店、迷你市场和批发商,多数会员都只是售卖啤酒,所以受到的影响不大。
他认为,政府不应为难小型杂货商,这会影响他们的收入,会造成这些行业很大的不便。
他补充,若一些餐馆和酒楼也无法售卖烈酒,也会影响他们的生意,因为有些人就是要配酒用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