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7日讯)联邦政府下令撤销针对在刑事法典第498条文下,被指控或定罪的公务员的所进行的纪律处分。
这项决定源于联邦法院在去年12月15日的裁决,根据该裁决,刑事法典第498条文(勾引、拐走或禁锢人妻)仅基于性别进行非法歧视,侵犯了妇女的自主权和尊严,违反了联邦宪法中所明确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权利,因此已经过时应该被废除。
根据《马来西亚前锋报》根据公共服务局总监拿督斯里旺阿末达兰在今年9月17日发出的一份通告表示,针对根据刑事法典第498条文被控或被定罪的公务员所采取的任何纪律行动,都必须停止并撤回。
他说,这项决定也适用于所有州公共服务局、法定机构和地方当局,但前提是必须获得各自当局的认可。
报导说,该通告也澄清,若目前因与已婚妇女有染而接受不当行为调查的公务员的罪行,是直接向廉洁单位做出举报,而非根据刑法下定罪,则可继续进行调查。
据报道称,这是因为联邦法院的裁决只涉及刑事罪行,因此必须与《1993年公务员条例(行为和纪律)》第二部分中概述的违纪行为区分开来。
“任何不道德的行为都可以成为纪律处分的依据,尤其是根据1993年公务员条例(行为和纪律)第4(2)(d)条文中,涉及损害或玷污公共服务名誉的行为。”
“在有外遇的情况下,玷污或损害公共服务名誉的解释,包括从事不道德行为,无论这项行为是否公开。例如若部门负责人接获投诉,指某公务员在办公室内与人有染,即使案件并未被公众知晓,部门负责人仍可以对该公务员采取纪律行动。而公务员应树立起榜样,不应搞婚外情。”
另外,报导指出,部门负责人也应该调查以核实案件的真实性,若证据证明该行为构成不道德行为并玷污了公共服务的名誉,则可以采取纪律处分。
“例如,公务员若被发现在电梯内轻吻、交换不雅照片、或进行其他不道德行为,部门负责人可建议投诉人将此事提交至宗教事务局,或根据情况将涉事公务员转介至各部门的心理医生进行辅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