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1日讯)大马伊斯兰司法局指出,联邦法院裁决吉兰丹州伊刑法的16项条文无效,是因为相关法律条文超越了州政府的管辖权。
伊斯兰司法局今日发文告解释,无论如何,若做出违反伊斯兰法的行为,在伊斯兰教规下仍是属于罪行。
“同样罪行依然可根据相关法律采取行动,比如《刑事法典》中的鸡奸行为和《商品事务法令》的清真言论等。”
文告表示,这一判决在某种意义上是对我国的伊斯兰法给予肯定,因为联邦法院在判决中提到,在伊斯兰法庭的酌量刑罚和民事法庭的刑事法典是一致,表明民事和伊斯兰法律权之间存在和谐。
伊斯兰司法局也驳斥,部分人称饮酒和幽会不属法庭宣判无效的不当行为类别的说法。
“对于乱伦行为,当法庭宣判无效和撤销时,并不意味著乱伦不再是吉兰丹州穆斯林的罪行。但它无效,是因为联邦宪法中的《刑事法典》已经将其涵盖。”
伊斯兰司法局说,若丹州穆斯林犯下乱伦罪,该罪行可在民事法庭审理,而事实上,与丹州伊刑法相比下,《刑事法典》的刑罚来得更高。
“联邦法院在此案中的判决仅涉及联邦和州政府制定含有罪行法律的权限,这不意味著吉兰丹穆斯林犯下有关罪行不会受惩罚。这只是不能在伊斯兰法庭审理,但可在民事法庭审理。”
伊斯兰发展局也说,根据《刑事法典》阐明,穆斯林和非穆斯林被告皆可被控。
“比如穆斯林被告和非穆斯林被告参与卖淫,两人都可在民事法庭被控。若是伊斯兰法庭,只有穆斯林会被控,而非穆斯林则不受伊斯兰法庭的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