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10日讯)上诉庭今日裁定,单亲妈妈罗秀虹的前夫为3名子女单方面改教之举不合法,因此宣判撤销这项改教决定。
以拿督哈德丽雅为首的上诉庭三司在一致裁决中说,法庭受英迪拉案件的裁决约束,也就是未成年子女在改信其他宗教前,必须取得父母双方的同意。
哈德丽雅在其简短判词中说:“因此,我们批准申请人(罗秀虹)的上诉,并撤销高庭的裁决。”
上诉庭批准了罗秀虹在针对其子女单方面改信伊斯兰教的法律诉讼中,所提出的所有9项要求,其中包括宣布其3名子女为兴都教信徒。
另两名承审的上诉庭法官是拿督哈欣和拿督阿兹哈哈里。
哈德丽雅法官还指出,高庭没有解决诉讼中的两个关键问题,即单方面改教是否不合法,以及玻璃市州法律《伊斯兰管理法令》第117(b)条文(孩子改教仅需父母其中一方同意)是否因与联邦宪法第12(4)条文(18岁以下者的宗教信仰,必须由父母双方决定,也就是单方面让孩子改信伊斯兰教已违宪)相矛盾而违宪。
“高庭法官未能回答这两个课题,显然是明显的误导,等同于法律错误。”
她还明确表示,联邦法院在“英迪拉孩子改教案”中的裁决是,即单方面改教无效,仍然对下级法庭具有约束力,并表示罗秀虹从未同意其3个子女改信伊斯兰教。
“关于单方面改教的问题上,我们应受‘英迪拉孩子改教案’裁决的约束。该裁决规定,在未成年子女改信其他宗教之前,必须征得父母双方的同意。”
“在本案中,无可争议的是,上诉人母亲不同意3个孩子的改信伊斯兰教。”
虽然包括玻璃市宗教及马来风俗理事会(MAIPs)和玻璃市政府在内的所有4造答辩人今日都试图辩称,《联邦宪法》的权威文本应该以马来语翻译文本,而不是原本的英语文本为准,但上诉庭今天强调英语文本仍然是权威文本。
“关于联邦宪法马来语版本是否被规定为权威文本的问题,我们认为没有明确证据表明国家元首将马来语宪法规定为权威文本。因此,对联邦宪法第12(4)条文的解释,我们仍然遵循英语版本。”
“因此,我们受‘英迪拉孩子改教案’中对联邦宪法第12(4)条文解释的约束,即第12(4)条文中的‘父母’一词指的是父母双方,因此2006年伊斯兰管理法令第117(b)条文是违宪的。”
第117(b)条文最初规定18岁以下的儿童改信伊斯兰教必须得到“母亲和父亲”(ibu dan bapa)的同意,但玻璃市于2016年对其进行了修改,允许儿童在“母亲或父亲”(ibu atau bapa)同意的情况下改信伊斯兰教。
这意味著,上诉庭今天宣布现有第117(b)条文,即孩子改教仅需父母其中一方同意,违反了联邦宪法。
现年37岁的罗秀虹是在2022年3月25日入禀司法复核申请,并将玻璃市改教登记官、玻璃市宗教及马来风俗理事会、玻璃市宗教司拿督阿斯里,以及玻璃市州政府,列为第一至第四名答辩人。
罗秀虹要求宣判她的3名子女为兴都教徒,以及其前夫纳嘉斯瓦兰没有法律身份,以允许玻璃市改教登记官,在未经她同意的情况下,将他们的孩子登记为新进伊斯兰教徒。
她也要求宣判,其3名子女是孩童,因此不具备法律身份,以在未经她同意下,改信伊斯兰教。
她也要求取得庭令,以撤销志期2020年7月7日、由玻璃市改教登记官所发出在其3名子女名下的改教声明,以及其他由其他单位发出的卡片,以及禁止任何单位发出这类卡片。
这3名子女是一对16岁双胞胎女儿和13岁儿子,以及高庭在2022年2月21日批准罗秀虹的人身保护令申请,让原本由社会福利局照顾的三姐弟重回她的怀抱。
罗秀虹的代表律师是斯里慕甘和古纳马拉,以及玻璃市宗教及马来风俗理事会的律师是莫哈末哈尼夫,玻州法律顾问莫哈末拉迪代表玻璃市改教登记官、阿斯里和玻璃市州政府。
另外,莫哈末哈尼夫律师告诉记者,他接到指示就今日的裁决,向联邦法院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