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31日讯)已在2020年生效的2009年大马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17A条文,可彰显政府打击商业组织贪污和滥权的决心。
马来西亚-中国总商会总会长拿督陈友信指出, 要阻止上述的犯罪活动并非易事,但第17A条文能够遏止与商业组织有关联者,为公司捞取任何利益。
他接受马新社访问时说,对于贪污和滥权罪案的醒觉也是重要的一环,以提升廉正和遵守反贪相关法律,以及管理组织内的贪污风险。
“马中总商会严正看待贪污问题,以及相信商业组织的每一个问题都跟这个犯罪活动有关。”
“贪污不只会破坏一个人的廉正,还会玷污国家形象,并影响外国投资,此罪行可摧毁经济稳定和国家政治。”
“这类的犯罪活动也会引发收入不平等。有意创业的年轻一代将面对高昂的商业投资,因为现有成本将随著贪污需求而提高。”
他指出,实施第17A条文将让商业组织更负责任,以及在员工间实践反贪原则,以确保在开展他们组织的业务时,拒绝一切形式的贪污。
“在马中总商会,我们也面临挑战,也就是我们之中的一些人仍然不完全了解贪污活动是如何发生的,但作为一家公司,我们持续教育每名员工,以了解贪污是什么。”
“各种的贪污形式有礼品、现金、职位和优待等。如果你和跟你有业务关联的人一起吃饭,那我们(公司)将支付餐费,而不让他们付费,以避免贪污的发生。”
陈友信提到,如果公司接到本身员工涉及贪污的不当行为投报,则这名员工将受到法律对付,包括即时解雇。
他指出,落实第17A条文也将进一步强化告密者法令,也就是知道组织内发生任何贪污行为的个人将做出投报,以及告密者也将在法律下受到保护。
“有鉴于此,马中总商会也举办与反贪有关的醒觉和教育运动,不只是在每一个商业组织,也涵盖基层如学校,以确保新一代了解到贪污活动可摧毁一个国家。”
在2009年反贪会法令第17A条文(2018年修正)下,如果商业组织的职员或与其有关联者涉及贪污,则该组织也需担责及受到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