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5日讯)高庭今日驳回了著名律师丹斯里菲宜的申请,沙菲宜在其面对950万令吉洗钱案中,申请删除一名前内陆税收局官员一半以上的书面证词。
承审法官拿督莫哈末嘉米尔在他的简易判决中裁定,第7名控方证人赛纳斯鲁共51段的书面证词中,不可能有长达33段对被告沙菲宜有偏见。
他引述,联邦法庭拿督斯里安华对检察官的案件指出,法院有权力删除带有偏见证词。
“上诉庭在同一案件(安华对检察官)中也表示,本法院有权删除不相关的证词来证明指控,以确保被告不受偏见。”
“在我看来,第七名控方证人的书面证词中的33段与证明对被告人的第三项指控和第四项指控有关。”
他说,证人的证词需要接受盘问,证词的真实性会受到检验,再受到质疑。
“这与第七名控方证人的33段书面证词是否可以采信是一个不同的问题,证人的证词是否能够证明第三项和第四项指控有罪是一个不同的问题。”
“法院将评估证人的证词,并决定其是否可以被接受,无论证据是听说的或任何其他原因。因此辩方申请删除控方第七证人的33段证词被驳回,该33段证词获得保留。”
沙菲宜的代表律师哈文德星主控官阿夫再尼占副检察司出席了今日的审讯,主要是辩方盘问赛纳斯鲁。
2018年9月13日,沙菲宜对两项指控不认罪,即是通过纳吉签发的两张支票从非法活动中收取950万令吉款项,并将这些支票存入自己的联昌银行账户。
沙菲宜被控在2013年9月13日和2014年2月17日,各别收到430万令吉和 520万令吉的支票。
沙菲宜还面对两项从事非法活动交易的指控,即提交不正确的2013年12月31日和2014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申报表,以及违反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113 (1) (a) 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