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18日讯)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挑战SRC国际公司舞弊案罪成的上诉案,经过15天审讯后,上诉庭今日保留判决,并会择日裁决。
上诉庭法官拿督阿都卡林表示,这宗上诉案已是格外的冗长。
“重要的课题已被提出,我们需要时间研究书面和口头陈词,一旦我们准备好做出裁决,我们会通知诉辩双方。”
承审此上诉案的另两名法官包括拿督哈斯扎纳和拿督瓦兹阿南。
上诉庭三司也给予一个星期的时间,让纳吉上诉案的控辩双方提呈书面陈词。
纳吉的这宗上诉案从5月5日开始审讯,原定12天的审讯,最后延长多3天,成了审讯最长时间的上诉案。
纳吉在上诉庭外受访时,感谢媒体采访其案件,以让大众了解审讯过程中所发生的实际情况。
“我也感谢我们的律师团队,不得不在压力下工作,因为他们同时需要处理其他案件。”
纳吉希望,上诉庭的裁决能还他一个清白。
“我和我的家庭经历了这艰难的时刻。”
纳吉面对的7项滥权、刑事失信及洗钱罪,去年7月28日在高庭被宣判罪名成立,并被判监禁12年和罚款2亿1000万令吉。
承审此案的高庭法官莫哈末纳兹兰是基于辩方无法挑起合理疑点,以及控方成功证明纳吉涉及所有7项指控后,宣判纳吉罪成。
高庭宣判,纳吉在一项滥权罪中,被判监禁12年和罚款2亿1000万令吉;3项刑事失信罪各被判监禁10年;3项洗钱罪各被判监禁10年。不过,高庭谕令刑期同时执行,因此纳吉面对12年监禁。
纳吉的第1至第3项控罪,即在刑事法典409条文(刑事失信)下被控,涉嫌在2014年12月24日至29日以及2015年2月10日至3月2日期间,在获得以代理,即首相和财政部长身份管理SRC公司的40亿令吉,却分别挪用了2700万令吉、500万令吉和1000万令吉。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2年至20年、鞭笞和罚款。
第4项则是涉4200万令吉的贪污滥权罪,纳吉涉嫌在2011年8月17日至2012年2月8日期间,以代理,即身为首相与财政部长身份,滥用职权接受SRC公司的4200万令吉,以便给予政府保证,将公务员退休基金局(KWAP)的40亿令吉借贷给SRC公司。
这抵触了2009年反贪会法令第23(1)条文,一旦罪成,可在同法令第24条文被判监禁不超过20年、罚款贿金金额的5倍或1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第5至7控罪,则抵触2001年反洗黑钱及反恐融资法令第4(1)(b)条文,涉嫌在2014年12月26日和2015年2月10日,通过即时电子转账与结算系统(RENTAS),分别收取了非法活动所得的2700万令吉、500万令吉和1000万令吉。
一旦罪成,每项控状最高可被判监禁15年,和罚款最高500万令吉,或非法收益收入的5倍,视何者为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