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5日讯)根据2021年紧急(必须权力)条例的宪报内容,紧急状态下,只有国家元首认为情况“合适”,才可以举行全国大选,以及召开国会。
宪报指出,在紧急状态下,紧急条例第12(4)条文阐明,在紧急状态下,宪法第55(3)条文视同无效,而紧急条例第12(5)条文阐明,宪法第55(4)条文视同无效。
这两项条文阐明国会的5年任期,以及规定国会解散后60天必须选举,以及选举后120天内必须召开国会。
上届大选于2018年举行,因此国会下次的5年届满落在2023年,距离目前还有2年时间。
在州选举方面,宪报中的紧急条例第13条文说明,在紧急状态下,有关州选举的宪法和法律条文同样失效,国家元首将在咨询有州属马来统治者或州元首后,确定适合的选举日期。
在国会和州议会召开方面,根据第14和第15紧急条例,在紧急状态下,有关召开、休会、解散国会和州议会的法律条款将失效,并改由国家元首来敲定日期,州议会的召开则咨询各州苏丹和州元首。
同时,在颁布紧急状态前,敲定日期但还没召开的国州议会会议一律取消。
在行政和立法权方面,根据紧急条例第11条文,在紧急状态颁布前,获赋予行政权的人士,包括首相、内阁部长、各州首长或大臣、行政议员,都将继续执行他们的行政权。
获授权根据联邦和州法律制拟定各项条例的人士,可继续行使有关权力。
议席悬空不会补选
另外,紧急条例第12条文阐明,在紧急状态实施后,需要在60天内填补上议员空缺的规定,已经无效。
下议院议席悬空后60天内,需举行补选的规定,也同样失效。
这意味著,在紧急状态下,当议席出现空缺时,不会有任何补选。
元首可制定“必要”法规
在紧急状态下,国家元首可以制定任何“必要及适当”的法规,并以紧急条例的方式落实。
根据宪报的2021年紧急(必须权力)条例的第16条文,在紧急状态期间,国家元首可制定任何“必要及适当”的条规,并以紧急条例的方式落实。
第17条文也提到,在紧急状态期间,赋予国家元首通过制定紧急条例,加强现有成文法规的权力。
在2021年紧急条例与现有法律产生冲突和抵触时,根据第18条文阐明,紧急条例将“取代”现有其他法律和条文,将以紧急条例为准,避免形成冲突。
在正常状态下,任何法律必须在国会或州议会通过,并宪报颁布才可生效。
另外,宪报中的紧急条例第7条指出,国家元首或获授权的人士可指示军队,使大马武装部队获得《刑事程序法典》(593法令)规定下,与警方相同的权力。
第7(1)条文也说明,军人所获得的警员权力是附加权力,不减少军方在《1972年武装部队法令》所规定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