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7日讯)政府在取消国民和谐及和解委员会法案后,没有打算设立照顾其他宗教事务的特别委员会取代。
国民团结部长拿督哈丽玛说,现有法令已经足够照顾各族和各宗教的和谐,例如1948年煽动法令第4(1)(a)条文,以及刑事法典第504条文。
她今天在国会上议院回答拿督保罗依盖上议员的附加提问时说:“团结部和首相署部长(宗教事务)拿督斯里祖基菲里巴克里上议员,已设立部长委任的各宗教代表的和谐委员会。”
“至于部门是委任伊斯兰教以外宗教团体的领袖,作为各宗教的代表。”
哈丽玛说,蓄意破坏各族团结及和谐的人士,将在现有法令下受调查及提控。
政府基于现有法令足以应付宗教和种族课题,决定不提呈国家和谐与和解委员会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