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6日讯)雪兰莪州一再发生河流污染问题,让雪隆人民苦不堪言,大马水务与能源研究协会高级经理林素芳认为,执法不严导致不良业者,常借著“天时地利人和”,将废料和化学物品倒入河里。
她说,天时为夜晚或是雨季,地利是人烟罕至的偏远山区、郊区的河流,而人和则是环境部或地方政府的执法官员。
“我们的官员怎么会在三更半夜或是下雨天去突击检查?所以这些不良业者借由这3个条件,每次无所畏惧地继续污染河流。”
林素芳接受《东方日报》访问时指出,业者最看重利润,若以正规程序去处理化学肥料,就需要花费上千万令吉去提升设备,同时需要购买其他化学物品去处理化学废料。
“在成本加重,利润减少的情况下,这些不良业者就赌一把将废料倒入河流。”
“赌赢了,就能节省金钱,而赌输了被当局抓到,根据《1974年环境素质法令》,水源污染最高罚款也仅是50万令吉,或是监禁5年。这罚款数目远比他们正规处理废料的数额低。”
她建议,政府修改《1974年环境素质法令》增加1条文,即任何受水源影响的受害者,可以向犯法者追讨应当的赔偿。
“这个商家如果他倾倒一次,他除了会面对罚款、监禁、清理费用,还要四面八方的追讨。”
建议设数据库
林素芳也建议政府建立数据库,记录国内业者进口、生产化学物品数量和作用,因为每种化学物质都有其特性。
“当污染发生时,只要找出造成污染的化学物质,在数据库里搜索,就能知道哪些工业在用或哪些工业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这种化学物质。”
“执法单位可缩小调查范围,直接向有这种污染的化学物质的工业进行检测,要求厂家必须出示合法废水处理营运商给予的记录和报告,若无法出示或储存量不符,就能找出肇事者。”
不过,她透露,大马水务与能源研究协会已经多次向有关部门屡屡提议建立数据库,却毫无下文。
另一方面,她说,政府可以来临国会下议院先提呈附加新条文的法案,等国会通过后,再来详细制定机制如何追讨赔偿。
她解释,虽然商家或民众等受害者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去起诉违法者,可是民事诉讼需要花费很多时间和金钱,在提出证据也会面临困难。
“我们不知道倾倒的化学物质里有什么成分,对身体造成什么伤害。”
她说,如果通过法规去制定一个机制,就能详细列出各界受影响层面能如何追讨损失。
“例如工商业,以每日生产或营业额的数目,计算出在制水时损失多少。另一种情况时,如果在制水期间,遇上商家交货日期,因为水供影响不能顺利交付货物的赔偿如何计算。”
“水务公司部分,他们的收入损失,派出水车等额外成本,机制可以协助计算。同时水务公司也能代替受害的民众追讨赔偿,届时再以水费回扣方式补偿人民。”
她说,如果能做好这4项,即政治人物清楚自己政治意愿、加强执法,修改法令增加条例和建立数据库,那么水源污染问题就不会一再上演。
雪州今年6度关闭滤水站
雪州生水源头多年来一直发生污染事件,导致雪隆地区成千上万水供用户不时面临临时制水的戏码,单单今年首9个月,雪州已经6次因水源污染而关闭滤水站!
雪州首9个月发生的6次水源污染事件皆发生在我国实施行动管制令后发生,分别是3月17日、3月27日、4月16日、4月26日、5月27日,以及在9月3日发生的柴油污染雪河事件。
此外,雪州在2019年也发生了5次河流污染而导致水供用户面临制水的情况,分别在6月26日、7月19日、7月21日、9月28日和12月21日。
这些情况仅仅是因污染事件导致雪隆的水供用户面临制水的困境,尚未包括了因为维修、故障和提升工作而暂时停止水供。
而根据马来西亚现有的法令,针对水源污染的罪行,政府可援引《1974年环境素质法令》和《2006水供服务工业法令》去对付肇事者。
根据《2006水供服务工业法令》阐明,如果蓄意污染水源,导致他人死亡者,可面对最重刑罚是死刑。
《2006水供服务工业法令》第121(1)(a)、(1)(b)和(1)(c)条文规定,任何人一旦在有意致死他人、在知悉可致死他人、或有可能危害他人生命的情况下污染或破坏河流、水供系统或输水系统,一律被视为违法。
第121(2)(a)条文规定,若蓄意污染水供导致他人死亡,一旦罪成,可被判死刑或最高监禁20年,若有关刑罚是监禁,则必须加上鞭刑。
法令第121(2)(b)条文规定,若使用有害或辐射性化学物导致水供被污染并造成他人死亡,一旦罪成,可被判最高监禁10年或最高罚款50万令吉或鞭刑,或三者兼施。
法令第121(2)(c)条文规定,若是其他原因导致水供被污染,最高可被罚款10万令吉或最高监禁1年,或两者兼施。
另外,在《1974年环境素质法令》第25条文下,任何人在没有得到允许下,排放对水域或河流的有害物质、污染物或废物即属违法,一旦定罪,最高可罚款10万令吉,或监禁5年,或两者兼施。
而《1974年环境素质法令》第27条文规定,任何人没有获得允许下,将任何油积和含有油积的混合物排放或泄漏到马来西亚水域,即属违法,一旦定罪,可被罚款不超过50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5年,或两者兼施。
此外,《1974年环境素质法令》第47条文阐明,环境局总监可要求造成污染(包括水源)的肇事者负责所有清理工作的成本和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