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8日讯)SRC公司世纪审判结果出炉!高庭今日宣判,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全部7项涉及SRC公司4200万令吉资金案的罪名成立!
因一马发展公司(1MDB)丑闻而面对一连串提控的纳吉,在首宗SRC 案件中的就无法脱罪。
高庭法官莫哈末纳兹兰对纳吉在挪用SRC国际公司4200万令吉案的3项刑事失信、1项滥权和3项洗钱的控状进行宣判。
SRC案的世纪审讯备受国内外瞩目,经过冗长审讯后,高庭法官今日宣判时指出,基于辩方无法挑起合理疑点,因此法庭裁定纳吉罪名成立。
上周刚度过67岁生日的纳吉,在2009年4月3日宣誓成为我国第6任首相直至2018年5月。在2018年509大选国阵倒台后,纳吉面对一连串的提控,成了我国首位被控上法庭的国家领导人。
控方团队由高级副检察司拿督希旦峇兰领导,而纳吉的辩护团队则由著名律师丹斯里沙菲宜主导。
纳吉的第1至第3项控罪,即在刑事法典409条文(刑事失信)下被控,涉嫌在2014年12月24日至29日以及2015年2月10日至3月2日期间,在获得以代理,即首相和财政部长身份管理SRC公司的40亿令吉,却分别挪用了2700万令吉、500万令吉和1000万令吉,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2年至20年、鞭笞和罚款。
第4项则是涉4200万令吉的贪污滥权罪,纳吉涉嫌在2011年8月17日至2012年2月8日期间,以代理,即身为首相与财政部长身份,滥用职权接受SRC公司的4200万令吉,以便给予政府保证,将公务员退休基金局(KWAP)的40亿令吉借贷给SRC公司。
这抵触了2009年反贪会法令第23(1)条文,一旦罪成可在同法令第24条文被判监禁不超过20年、罚款贿金金额的5倍或1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第5至7控罪,则抵触2001年反洗黑钱及反恐融资法令第4(1)(b)条文,涉嫌在2014年12月26日和2015年2月10日,通过即时电子转账与结算系统(RENTAS),分别收取了非法活动所得的2700万令吉、500万令吉和1000万令吉。
一旦罪成,每项控状最高可被判监禁15年,和罚款最高500万令吉,或非法收益收入的5倍,视何者为高。
纳吉在SRC国际公司案下面对的7项控状:
第1项控状-纳吉被控在2014年12月24日至29日,以首相和财政部长身份管理SRC国际公司40亿令吉资金时,挪用2700万令吉,抵触刑事法典第409条文(刑事失信)。
一旦罪成,纳吉可被判监禁最多20年、鞭笞和罚款。
第2项控状-纳吉被控在2014年12月24日至29日,以首相和财政部长身份管理SRC国际公司40亿令吉资金时,挪用500万令吉,抵触刑事法典第409条文(刑事失信)。
一旦罪成,纳吉可被判监禁最多20年、鞭笞和罚款。
第3项控状-纳吉被控在2015年2月10日至3月2日期间,以首相和财政部长身份管理SRC国际公司40亿令吉资金时,挪用1000万令吉,抵触刑事法典第409条文(刑事失信)。
一旦罪成,纳吉可被判监禁最多20年、鞭笞和罚款。
第4项控状-纳吉被控在2011年8月17日至2012年2月8日期间,在首相和财政部长身份下滥用职权,以接受SRC国际公司的4200万令吉为条件,同意让政府在退休基金局贷款40亿令吉予SRC国际公司时成为担保人,抵触了2009年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23条文。
一旦罪成,纳吉可被判监禁最多20年、罚款1万令吉,或不少于贿金的5倍,视何者为高。
第5项控状-纳吉被控在2014年12月26日,于吉隆坡大马伊斯兰银行,通过即时电子转帐与结算系统(RENTAS),以其个人户头收取2700万令吉,抵触了2001年反洗黑钱及反恐怖主义融资法令第4(1)(b)条文。
一旦罪成,纳吉可被判监禁最多15年、罚款最多1500万令吉,或洗黑钱总额的5倍,视何者为高。
第6项控状-纳吉被控在2014年12月26日,于吉隆坡大马伊斯兰银行,通过即时电子转帐与结算系统(RENTAS),以其个人户头收取500万令吉,抵触了2001年反洗黑钱及反恐怖主义融资法令第4(1)(b)条文。
一旦罪成,纳吉可被判监禁最多15年、罚款最多1500万令吉,或洗黑钱总额的5倍,视何者为高。
第7项控状-纳吉被控在2015年2月10日,于吉隆坡大马伊斯兰银行,通过即时电子转帐与结算系统(RENTAS),以其个人户头收取2700万令吉,抵触了2001年反洗黑钱及反恐怖主义融资法令第4(1)(b)条文。
一旦罪成,纳吉可被判监禁最多15年、罚款最多1500万令吉,或洗黑钱总额的5倍,视何者为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