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8日讯)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在7宗挪用SRC国际公司4200万令吉资金案件中,其中一项滥权被判罪名成立!
高庭承审法官莫哈末纳兹兰今日早上10时17分进入庭内,正式开庭审判SRC案。
法官宣判一项罪名后,继续对其余的6项罪状做出判决。
被判罪成的纳吉可向上诉庭提出上诉,若上诉庭依然判决纳吉有罪,他还可以向联邦法院提出上诉。
纳吉分别在2018年7月4日和8月8日,被带上吉隆坡地庭面对7项控罪,随后在今年4月3日正式在高庭开审,在58天的审讯过程中,控方共传召了57名证人出庭。
根据该7项控罪,其中第1至3项控状是在刑事法典第409条文(刑事失信)下被控,纳吉涉及在2014年12月24日至29日,以及2015年2月10至3月2日期间,在以首相和财政部长身份管理SRC国际公司的40亿令吉资金的状况,挪用了2700万令吉、500万令吉和1000万令吉。
一旦罪成,纳吉可被判监禁最多20年、鞭笞和罚款。
第4项控状则是纳吉涉及4200万令吉贪污罪,即在2011年8月17日至2012年2月8日期间,在首相和财政部长身份下滥用职权,以接受SRC国际公司的4200万令吉为条件,同意让政府在退休基金局贷款40亿令吉予SRC国际公司时成为担保人。
一旦罪成,纳吉可被判监禁最多20年、罚款1万令吉,或不少于贿金的5倍,视何者为高。
第5至7项控状,是指纳吉涉嫌在2014年12月26日和2015年2月10日,通过即时电子转帐与结算系统(RENTAS),分别收取了非法活动所得的2700万令吉、500万令吉和1000万令吉,抵触了2001年反洗黑钱及反恐怖主义融资法令第4(1)(b)条文。
一旦罪成,纳吉可被判监禁最多15年、罚款最多1500万令吉,或洗黑钱总额的5倍,视何者为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