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4日讯)交通部严正看待有关司机在酒精和毒品的影响下或是鲁莽驾驶的情况下,导致意外事故的发生和人命丧亡的课题,这也包括在执法过程中遇害的执法人员的个案。
交通部长拿督斯里魏家祥表示,已指示陆路交通局针对此事重新检讨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333法令)。
他今日发出文告说,检讨这项法令将有助于严惩那些导致人命伤亡的不负责任司机,同时,这也将提高人民的警惕和警觉性。同时,也将检讨第45 和45A条文关于在酒精或毒品影响的情况下操控交通工具的相关事项,以及在这两项法令下所允许的酒精浓度。
根据现有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44(1)条文(在酒精或毒品影响的情况下驾驶导致无法操控交通工具)阐明:
44(1)任何人在路上或公众场合驾驶
(a)在酒精或毒品影响的情况下驾驶导致无法操控交通工具;或
(b)身体里面的酒精过多导致呼吸、血液或是尿液的酒精浓度超标,而导致任何人的伤亡。一旦罪成,将面对监禁不少过3年及不超过10年,或罚款不少过8000令吉及不超过2万令吉的刑罚。
他说,陆路交通局、警方、总检察署及大马道路安全研究院都是参与检讨333法令检讨的单位。
“我也在此强调,所有驾驶人士都不应该酒驾,在醉酒时可使用德士或电召车服务。这将避免不愉快的情况发生,包括导致死亡的意外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