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0日讯)鉴于受到行动管制令的影响,高庭批准辩方的申请,展延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被控挪用SRC国际公司资金案的结案陈词日期。
高庭在上周五(3日)批准SRC案件的书面陈词必须在4月28日前提呈,控方则需要在5月12日前作出回应,同时也择定从5月18日、19日和20日,一连3天进行辩方口头陈词。
辩方首席律师丹斯里沙菲宜在4月1日以电邮方式向高庭副主簿官玛尤丁,申请延迟SRC案件的陈词时间。
承审SRC国际公司案的高庭法官纳兹兰,原本谕令控辩双方需在4月21日之前呈交书面陈词,同时择定在5月5日进入答复书面陈词环节。
当时,纳兹兰也择定于5月12日、13日、15日和18日,听取辩方案件的口头陈词。
沙菲宜在电邮至玛尤丁的信件指出,由于受到行动管制令的影响,该公司也暂停运营,导致难以在7天时间内完成研究和讨论提交书面陈词。
“行管令到4月14日,在4月14日至21日,只有7天的时间,要在7天的时间内完成研究和讨论,并提交的过程,这是不可能的。”
此案于2018年4月3日开审,经过58天审讯及传召57名证人后,控方于2019年8月27日宣布完成举证工作。
高庭在2019年11月11日宣判,被控挪用SRC国际公司4200万令吉案的纳吉,全部7项指控的表面罪名成立,因此须出庭抗辩。
纳吉面对的7项SRC公司涉及4200万令吉的案件。
纳吉被控挪用SRC国际公司4200万令吉的案件,分别在2018年7月4日和8月8日,被带上吉隆坡地庭面对7项控罪,随后在2019年4月3日正式在高庭开审,在58天的审讯过程中,控方共传召了57名证人出庭。
此案由时任总检察长丹斯里汤米汤姆斯亲自负责提控,控方团队成员包括高级副检察司拿督希旦峇兰,而纳吉的辩护团队则由著名律师丹斯里沙菲宜领导。
第1至第3项控罪,即在刑事法典409条文(刑事失信)下被控,涉嫌在2014年12月24日至29日以及2015年2月10日至3月2日期间,在获得以代理,即首相和财政部长身份管理SRC公司的40亿令吉,却分别挪用了2700万令吉、500万令吉和1000万令吉,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2年至20年、鞭笞和罚款。
第4项则是涉4200万令吉的贪污罪,纳吉涉嫌在2011年8月17日至2012年2月8日期间,以代理,即身为首相与财政部长身份,滥用职权接受SRC公司的4200万令吉,以便给予政府保证,将公务员退休基金局(KWAP)的40亿令吉借贷给SRC公司。
这抵触了2009年反贪会法令第23(1)条文,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不超过20年、罚款贿金金额的5倍或1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第5至7控罪,则抵触2001年反洗黑钱及反恐融资法令第4(1)(b)条文,涉嫌在2014年12月26日和2015年2月10日,通过即时电子转账与结算系统(RENTAS),分别收取了非法活动所得的2700万令吉、500万令吉和1000万令吉。
一旦罪成,每项控状最高可被判监禁15年,和罚款最高500万令吉,或非法收益收入的5倍,视何者为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