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5日讯)选举委员会强调,青年及体育部长赛沙迪昨天提呈国会下议院的《联邦宪法修正案》,与选民自动登记无关。
选举委员会主席阿兹哈指出,这项修正案的重点 ,是修改《联邦宪法》第119(1)(a)条文,即把投票年龄从原本的21岁降低至18岁。
他说,该条文并没涉及任何选民自动登记的事项。
他表示,至于选民登记的事项,则需要修订联邦宪法第119条文第(4)(b)条文。
阿兹哈今日发文告说,发现一些媒体对于这项修宪案混淆,并做出错误的报导。
他说,该报导错误指出,自动登记为选民制度可以直接在修宪降低投票年龄至18岁后,就可生效,且不再需要通过国会的同意。
他解释,修宪第119(1)(a)条文只能在修订《2002年选举条例(选民登记)》第12条文A表格(Borang A)和《1981年选举条例(选举程序)》第19(10)条文10表格(Borang 10)后,才能进行。
“修订《2002年选举条例(选民登记)》和《1981年选举条例(选举程序)》的副本也需要提呈至国会下议院各议员。”
他说,而对于自动登记为选民的制度则需要修订联邦宪法第119条文,特别是第(4)(b)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