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1日讯)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的代表律师哈文德吉星与本案第39名证人丹斯里依斯米,针对纳吉被指在2011年委任SRC国际公司董事一事,展开激烈辩论。
依斯米是SRC国际公司前主席,他今天在接受哈文德吉星的交叉盘问时指出,聂法依沙是在2011年8月受委为一马公司董事。当时,一马公司持有SRC国际公司股份,本身也是一马公司董事。
他透露,一马公司董事部是在接获股东,针对聂法依沙任命的议决(resolution)后,委任后者为SRC公司董事。一马公司的股东为财政部机构,代表这是时任财政部长纳吉管辖权限。
哈文德吉星询问,他是否可确认聂法依沙在2011年8月告知,SRC国际公司为一马发展公司的子公司为实话时,依斯米答道,他当时相信聂法依沙的话,但无法确认他所说的是真是假。
“因为聂法依沙是首相所委任的,所以我相信他的话。”
哈文德吉星进一步询问,他是何时被告知,聂法依沙是由纳吉所委任时,依斯米说,当时一马公司股东曾针对这项任命的议决,并且获得首相签名。
不过,哈文德吉星似乎不满证人把聂法依沙的任命,与纳吉扯上关系,并争辩道,只有SRC公司的董事部可决定董事人选。
虽然依斯米对此表示同意,但他坚持,纳吉在SRC公司董事的任命上有权,而且这项任命都需获得首相的批准。
哈文德吉星强调,SRC公司的备忘录及章程并非阐明,董事的任命需获得首相批准,双方也再次针对此课题一来一回,僵持不下,火药味浓厚,直到法官莫哈末纳兹兰宣布午休休庭。
下午的审讯,哈文德吉星要求依斯米澄清,他所指的股东,是指财政部机构或首相。
依斯米强调,他是遵从首相,也是SRC公司名誉顾问,以及持有财政部机构的财政部长纳吉。
无法证实议记录副本真实性
SRC国际公司前主席丹斯里依斯米坦言,他无法证实那份记录时任首相拿督斯里纳吉和SRC国际公司董事聂法依沙两人会面情况的会议记录副本的真实性。
辩方律师哈文德吉星针对那份志期2011年9月7日会议记录的真实性,在庭上对证人进行交叉盘问。
依斯米指出,聂法依沙是在2011年9月13日向SRC国际公司董事部汇报自身与纳吉的会面后,将那份会议记录副本交给他。
哈文德吉星询问,证人是否无法确认聂法依沙当时在汇报会上提出的会议纪录,正是所谓志期2011年9月7日(记录聂法依沙与纳吉会面)的会议记录,因为证人在两人的会议后并没有进行查证时,证人答道:“是。”
日前,辩方因质疑纳吉和时任SRC国际公司首席执行员聂法依沙在2011年9月7日的会议记录的真实性,反对控方把该份会议记录呈堂作为证物,而高庭法官莫哈末纳兹兰裁定该份文件不能作为呈堂证物,只供识别用途(记录为ID499文件)。
较早时,依斯米同意,一般而言,SRC国际公司主席会要求秘书在72个小时内完成会议记录,因此,秘书当年用了6天的时间来准备该公司于2011年9月13日召开会议的记录是不寻常的。
哈文德吉星进一步询问,志期2011年9月7日的会议记录只记录聂法依沙与纳吉的会面情况,是否不寻常时,依斯米答道,即使只是涉及两个人,也无不寻常。
不过,哈文德吉星不满证人的答复,指责证人没有回答其问题,并质疑依斯米不曾对志期2011年9月7日的会议记录副本产生怀疑,而拿督希旦峇兰副检察司则反对辩方的盘问证人的方式,即证人有心要回答问题,却不断遭打断,而法官则指示让依斯米回答问题。
依斯米说:“这并非不寻常,但却也不寻常,因为涉及了首相。”
另外,依斯米透露,反贪会针对一马公司案及SRC国际公司案,曾两度向他录取口供,分别是在大选前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