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1日讯)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涉SRC国际公司洗钱案今日进入第22天审讯,SRC国际公司前主席丹斯里依斯米表示,前首相纳吉透过SRC国际公司特别股东大会,在公司章程中加入条款,进而成为公司的名誉顾问。
依斯米是本案第39名证人,他今日在依萨莫哈末尤索夫副检察司的引导下供证时表示,纳吉作为该公司的唯一股东,随著公司章程加入了新条款,等同于间接控制了SRC国际公司。
他指出,由纳吉签署的2012年4月23日股东会议记录中,确实这么记录。
“会议记录显示,SRC国际公司的备忘录及章程中,纳入了第117条文。”
“这让纳吉成为了SRC国际公司的名誉顾问,而董事局则需适当考虑及实施名誉顾问的劝告,为公司谋取最佳利益。”
他指出,SRC国际公司时任首席执行员兼董事经理聂法依沙,是在2012年6月8日的董事会议上,揭露该公司在特大通过了增加条款的议案。
依斯米较后受到辩方律师哈文德吉星的交叉盘问时坦言,他并未亲自见证纳吉签署志期2012年4月23日特别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哈文德吉星指出,证人只是透过会议记录“表面”,看到纳吉的签名,但纳吉实际上不曾在证人面前签名,因此他无法确认该记录的真伪。
证人同意,本身只是根据聂法依沙在2012年6月8日召开会议时,对SRC国际公司董事局所言,才指称纳吉签署了那份会议记录。
他也证实,本身并不晓得那份会议记录是如何形成的。
他承认,SRC国际公司不曾查证,究竟聂法依沙是否确实为该公司与纳吉之间的“桥梁”,与身为SRC公司名誉顾问的纳吉进行任何讨论。
日前,依斯米在供证时指出,每当SRC公司要向纳吉抛出疑问时,聂法依沙则会扮演董事局与纳吉之间的桥梁。
对此,纳吉的代表律师哈文德吉星在盘问证人时指出,公司董事的职务范围,不曾阐明聂法依沙必须成为纳吉传话的桥梁,对此,依斯米表示同意。
依斯米承认,他全盘接受聂法依沙的所有说法。
另一方面,依斯米表示,他对于该公司首席执行员聂法依沙于2011年6月致函政府,寻求批准向公务员退休基金局(KWAP)申请39亿5000万令吉贷款一事,并不知情。
哈文德吉星询问证人,公司董事局是否有讨论此建议时,依斯米表示,他不记得此事,惟他同意,董事局或知道这项申请贷款建议书,因为这是聂法依沙所准备的。
这封志期6月3日申贷信函是由聂法依沙所签署,信函上也有纳吉的手写标注,表明他同意SRC公司向当局申请贷款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