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30日讯) 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涉SRC国际公司案续审,控方第21名证人大马银行分行经理巫玛德维证实,当大笔资金转入了纳吉的户头时,并没有引起银行的警愓(no alarm raised)。
“根据我的记录,并没有。”
巫玛德维在接受辩方首席律师丹斯里沙菲宜交叉盘问时指出,5万令吉以上的外币在转入大马公民的户头就会引起银行的关注,而客户也需要获得国家银行的批准。
“获得(国家银行)的批准是客户的责任,必须要有批文(consent letter),否则银行不会继续(为客户转账)。”
证人提到,大马银行的分行设有监督洗黑钱的特别单位,有关单位将会就一名客户是否属于“高风险”,通知银行。
沙菲宜接著询问,银行若发现户头出现可疑的活动,是否会提醒(alert)户头持有者
,证人就表示,银行不会直接通知户头持有者,而是先提交可疑报告予可疑交易报告单位(SPR, Suspicious Transaction Report),接著银行的合规部门将会进行调查。
“合规部门的人员将会就是否要通知户头持有者一事,在调查后告知银行分行。”
沙菲宜续盘问,若银行发现户头授权者所进行的交易“并不完全正确”,但无法从授权者口中得到满意的答复时,是否会通知户头持有者或客户。
“如果我们发现,户头交易没有获得授权者的批准,我们就会通知客户。”
此外,当控方代表律师拿督希旦峇兰针对盘问内容覆问时,巫玛德维证实,SRC国际公司汇出500万令吉予其子公司Gandingan Mentari私人有限公司的指示,是由聂法依沙及拿督苏博签署。这两人是SRC的前董事。
她认为,SRC的款项被用以进行纳吉在大马银行户头的交易是不寻常的。
她补充,纳吉并没有向大马银行投诉,一切涉及其户头的活动和交易。
她也同意指纳吉的户头的支票只能由纳吉一个人签署。
希旦峇兰指出,2014年12月,在2700万令吉从Ihsan Perdana转入纳吉的户头时,该户头的的馀额为超过80万令吉;随后,他向证人展示纳吉尾数为906的户头,该户头是在2013年7月30日开设,并在同年8月27日收到7500万令吉。
证人证实,款项是通过即时电子转账与结算系统(RENTAS)转入纳吉的3个户头。
证人也确认,聂法依沙不能从纳吉的户头提取款项。
另外,控方第20名证人艾芬银行电子转账处理员罗莎雅也被传召上庭,以核实Ihsan Perdana在2014年12月发出800万令吉支票的支票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