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8日讯)高庭指出,控方已经发出通知书,要求前首相夫人拿汀斯里罗斯玛针对她所面对的洗黑钱案件进行财产申报。
现年67岁的罗斯玛共面对12项洗黑钱控状,涉及金额高达709万7750令吉,以及5 项没有向内陆税收局申报收入的控状,惟她皆否认有罪。
承审本案的法官为莫哈末再尼。
罗斯玛的律师拿督古玛兰登在进行案件管理时指出, 辩方已接获控方在《2001年反洗黑钱及反恐怖主义融资法令》(AMLATFA)第49(1)条文所发出的通知书。
425聆听双方陈词“无论如何,我们需要更多的时间研究控方发出的通知书,反对我们申请撤销通知的。”
主控官拿督莫哈末杜祖基副检察司并没有反对辩方提出的要求。法庭订于4月25日聆听双方的陈词。
罗斯玛是在纳吉儿子莫哈末阿斯曼的陪同下,出席今日的庭讯。
在罗斯玛面对的17项控状中,其中有12项罪名,指罗斯玛于2013年至2017年,把近710万令吉汇入其个人银行户头;其他5项罪名则是没有申报税务,涉及金额达709万7750令吉。
根据第1至第8项控状指出,罗斯玛于2013年12月4日至2017年6月8日期间,在位于安邦路大马天然树胶局大厦的艾芬银行分行底楼,涉嫌洗黑钱,并导致总额709万7750令吉的非法活动收益,被存入其银行户头内。
至于第13至第17项控状指出,罗斯玛于2 0 1 4年5月1日、2015年5月1日、2016年5月1日、2017年5月1日和2018年5月1日,在位于端姑阿都哈林路的内陆税收局,涉嫌洗黑钱,被告在没有合理的理由下,没有遵守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7 7(1)条文,向当局申报存入其银行户头内的709万7750令吉。
罗斯玛因而抵触2001年反洗黑钱及反恐融资法令第4(1)(a)条文,并可在同一法令第4(1)条文下被治罪。
在AMLATFA法令下,一旦罪成,罗斯玛可被判罚款不超过500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5年,或两者兼施;惟在AMLATFPUAA法令下,则可被判最高监禁15年,以及被罚款涉及非法活动收益的5倍或500万令吉,视何者更高。
罗斯玛申请撤销
由于当中有罪行是在政府修订法令前所犯下,因此罗斯玛是在AMLATFA法令下被控,刑罚较轻;之后政府修订该法令后,易名为AMLATFPUAA法令,刑罚较重。
此外, 罗斯玛代表律师拿督基丹在庭外受询及表示,辩方是在去年11月接获要求罗斯玛申报财产的通知书,并已申请撤销相关通知书。他认为,控方无权要求罗斯玛申报财产。
“我们的当事人有权保持缄默。但在接获了这份(要求她申报财产的)通知书后,她的权利就被剥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