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7日讯)掌管法律事务的首相署副部长哈尼巴迈丁指出,政府目前暂无意废除或重新审视鞭笞的刑罚。
他坦言,民事法律中的鞭刑与伊斯兰法律中的并不一样,因为伊斯兰法中的鞭刑具有教育意义,而民事法律的则是具有惩戒作用。
因此,他说,民事法院更倾向于判处涉及暴力行为的罪犯鞭刑。“这就是当中的差别。但政府目前没有考虑废除鞭刑。”
不过,他称,一些国家如英国及印度早已在数十年前废除了鞭刑,因为鞭刑被指不人道。
法庭有斟酌权
哈尼巴是在国会下议院问答环节中,回答伊党万捷国会议员聂阿都时,如是说道。
此外,加埔国会议员拿督阿都拉山尼在附加环节中询问,政府是否有意以监禁刑罚全面代替鞭刑。
哈尼巴回应称, 实际上,法庭有斟酌权是否要判处一名罪犯鞭刑。
他说,若法官认为鞭刑会对罪犯造成伤害,则可以监禁刑罚取代。但他认为,鞭刑确实有其阻吓作用,且是全球广泛实行的合法体罚。
“鞭刑在宗教的结构外,我国刑事程序法典第286至292条文阐明有关鞭刑的事项,如实施鞭刑的时候,医护人员必须在场协助,否则不可执行鞭刑。”
在他看来, 鞭刑的存在依然是必须的。“目前而言,我认为我国还是需要鞭刑,但我们会进行研究,我们随时准备好聆听各方的意见。我们还未做决定,仍然在研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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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贪会要求政府考虑及研究 对贪污者实施鞭刑建议
(布城9月30日讯)反贪污委员会要求政府考虑并研究,该委员会所提出的对贪污犯罪者实施鞭刑的建议。
该委员会首席专员拿督斯里苏克里表示,该鞭刑建议是直接反映了该委员会认真打击一切贪污。
“如果欺骗罪必须实施鞭刑,更何况是贪污罪,它更威慑(能阻止)。”
他今晚出席反贪污委员会成立51周年庆典后,向媒体如是指出。
苏克里解释,根据目前《2009年反贪污委员会法令》,除了罚款,对贪污罪犯的惩罚只是监禁最高20年。
“监禁20年是最高的,但是他们很多都在法庭求饶,且有的人才监禁1天。”
他强调,贪污罪是导致其他罪行蔓延的原因之一,因此该鞭刑建议必须进行深入研究。
“我对这个建议非常认真。”
苏克里日前建议政府修改法令,以对贪污犯罪者实施更严厉的惩罚,如鞭刑,以彻底打击贪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