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1日讯)高庭今日拒绝发出准令予土著团结党,挑战社团注册局要求土团党“暂时解散”的决定。
高庭法官拿督卡玛鲁丁表示,申请人指他们已经根据1966年社团法令第14(2)条文发出的通令,提交注册局所要求的文件,是毫无争议的。
“我认为,基于申请挑战第14(2)条文通令已不再是个课题,因此如果要挑战(暂时解散的决定),就需根据第14(5)条文。被列为答辩人的(注册局总监)苏拉雅蒂已援引第14(5)条文,谕令土团党暂时解散。”
“如果要针对答辩人援引第14(5)条文谕令‘暂时解散’提出上诉,可援引该法令第18(j)条文向部长提出上诉。”
根据1966年社团法令第18(j)条文,若注册官援引第14(5)条文谕令政党暂时解散,可在30天内针对注册官的决定向部长提出上诉,而部长可撤销或更改注册官的决定;部长的决定是最终决定。
卡玛鲁丁认为,此案与其他案件不同,需要以另一种形式来针对答辩人的决定提出上诉,故做出上述判决。
土团党的代表律师罗斯里达兰在庭外向记者表示,他们会重新提出申请。
土团党总秘书拿督沙鲁丁是在本月6日入禀法庭,针对注册局要求土团党暂时解散的决定提出上诉。
土团党在诉状中,要求高庭宣判土团党已根据1966年社团注册法令第14(2)条文,在限期内提供注册局所要求的完整资料,以及注册局在志期2018年4月2日发出的信函,确认土团党已提呈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