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0日讯)人力资源部长拿督斯里里察烈表示,在5月9日(周三)第14届大选投票日当天,雇主必须允许其雇员履行其投票义务。
他今日接受《马新社》访问时指出,根据1954年选举法令,雇主必须给予雇员一个合理的时间以进行投票,“雇主必须同意(雇员出去投票),他们(雇员)必须给予机会(出去投票)。”
根据1954年选举法令第25(3)条文,拒绝让其雇员外出投票的雇主,可被罚款不超过5000令吉,或监禁1年。
选委会今日宣布第14届大选提名日和投票日,分别落在4月28日和5月9日,基于投票日当天为工作日,因此此决定引起众多质疑声浪。
对此,里察烈相信选委会是基于合理理由,而选择一个工作日作为投票日。
在我国,工作日投票并非史无前例,但这并不是常见的做法,早在1959年,投票日就择定在8月19日(周三),也是一个工作日。
此外,第6届大选投票日也落在工作日,即1982年4月22日(周四),第9届和第10届大选也分别落在1995年4月25日(周一)和1999年11月29日(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