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6日讯) 《2018年马来西亚反贪污委员会(修正)法案》(694法令)今日提呈国会一读,并纳入新条文,即任何人与商业机构共谋进行贪污行为,为机构取得或维持利益,该商业机构将受到对付,包括罚款或监禁刑罚。
根据694法令法案第17A条文,任何人与商业机构合谋,提供贿赂、同意提供贿赂、承诺或向他人提供任何形式的利益,有意图为该商业机构获取或保留业务,以及获取或保留与进行的商业有关的利益,商业机构均属违法。
法案阐明,一旦商业机构抵触这项法令,可被判罚款不少于贿款的10倍或100万令吉,视何者更高,或监禁最高20年,或两者兼施。
在新增的条文下,除非能证明有关行贿行为未获其同意或默许,且已尽其应尽的努力阻止这样行为发生,否则该商业机构的董事、负责人(Controller)、行政人员或合伙人,或负责公司管理的人员,可被视参与行贿过程。
这项法案今天是由首相署副部长拿督拉扎里提呈,新增条文旨在打造零贪污的经商环境,以及鼓励所有商业机构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机构发生贪污行为。
此外,法案建议删除第30(7)条文,这意味著,任何人泄露任何资料,或提呈任何书籍、文件、记录、账本、电脑数据或文件等,不再拥有免控权;并修改第30(8)条文,所有反贪会官员都可记录任何人的口供。
法案也修改第36(3)条文,赋权委员会首席专员或更高职位者,指示任何已宣誓的人士解释,他们如何拥有该笔财产。
根据新增的第41A条文,反贪会所获得的任何文件或文件副本,可在该法令下任何程序中,被接受为证据,即使与其他成文法有冲突。
该法案也删除第3条文对“银行”字眼的诠释,并以“金融机构”取代,也重新针对金融机构字眼重新做出诠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