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莎阿南30日讯)朝鲜最高领导人金正恩的兄长金正男命案进入第23天审讯,辩方律师发现警官的供词前后矛盾,漏洞百出,尤其证人在辩方出示确凿证据后,才改口和修改证词。
越南籍被告段悌香的代表律师郑宝德在盘问环节时表示,根据第24名控方证人雪州警察总部重案组行动执法警官纳斯鲁助理警监的证词,证人表示他在2月15日早上,不曾上去Sky Star酒店4楼410号房,只差遣其同僚上楼,自己则留在接待处。
郑宝德主张,实际上证人曾经上去4楼,并多次追问证人是否要修改证词。
但纳斯鲁坚称,自己并没有上楼,坚持维持他昨天的证词。
郑宝德提呈及播放Sky Star酒店闭路电视片段,画面显示,纳斯鲁确实出现在4楼电梯前和410号房前,证人这才改口说,自己确实曾上过4楼。
证人昨天在庭上供证时说,他在早上10时30分率领3名同僚前往该酒店时不曾上楼,并在当天下午才折返该酒店410号房间扣查2件证物。
忘记曾上楼扣查证物
纳斯鲁较后在主控官依斯干达副检察司的引导下解释,他忘记自己曾经上楼的原因。
“第一,我当时完全没有看到410号房间内的环境;第二,我当时正忙著向高层汇报录取口供的结果,通知高层第二被告带警方前往410号房。”
此外,纳斯鲁同意,若他乐意,无需段悌香向他展示,他也能一件件找出那两件衣物,但这点却与他昨天的证词相反。
郑宝德提出,呈堂照片显示,实际上“LOL”上衣就放在衣服堆的最上方,而非如证人昨天所指,这两件衣服被隐藏在衣服堆内,证人对此表示同意。
证人解释,他之所以同意这点,是因为呈堂照片10显示,段悌香展示两件衣物前,行李箱上衣服堆的情况;照片14和15则显示段悌香展示衣物后,把衣服随意放在衣服堆最上方,鉴证组在衣服上置放号码牌的情况。
“我根据照片14和15,同意若被告没有向我展示,我可以直接看到那件衣服。”
不过,证人的说法再度被辩方律师推翻,因为在段悌香为取出“LOL”上衣前,照片10清楚可见,最上方的白衣印有“L”大字母,因此,即使被告没有展示,警方也绝对可以找到那件衣服。
同时,郑宝德假设,证人昨天的证词,即第二被告是和3名疑似韩籍男子前往吉隆坡第二国际机场,是不正确的,因为呈堂闭路电视片段,并没有显示段悌香与3名男子一同前往机场。
尽管证人不同意这点,但他却无法出示证据显示,段悌香是与该3名男子一同前往机场。
他不同意,被告不曾把朝鲜嫌犯当作其朋友,也不晓得被告是否只认识其中两名嫌犯,即Y先生和花守先生。
证人同意,被告曾向他表示,本身在案发前,即2月12日,以及案发后2月15日,出现在吉隆坡第二国际机场,是进行恶作剧。
但他不同意,被告曾对他说过,她在今年1月初,曾与花守和Y先生在吉隆坡进行恶作剧,并下榻在Concorde酒店;以及被告是和Y先生前往吉隆坡,但她完全不知道Y先生和花守的住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