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6日讯)政府将修订《1955年劳工法令》,未来任何雇主若以员工加班时数未达标准为由而不提供加班费,将在该法令下受罚!其他修法内容则料包括父亲的陪产假(paternity leave),提高年假及病假天数等。
人力资源部长拿督斯里里察烈表示,这些修法内容将确保需要加班的员工都能获得合理的加班费,而这将涵盖薪水2000令吉以上的员工。
他在接受《新海峡时报》访问时说,“法令已经很清楚阐明,员工若有额外工作,都应获得合理报酬。现有法令第60A(3)条文阐明,任何员工如是加班,都应该获得加班费。”
我国许多雇主都为申请加班费设下条件,例如必须至少加班超过2小时才能领取加班费,否则视为免费加班。里察烈对此表示,设下申请加班费的门槛是违反劳工法令的。
他强调,“根据法令,就算只加班半小时,员工也有权获得加班费。”
他表示,遭到不合理对待的员工可向劳工局申诉,只要劳工局官员认定有关对待不合理,就会提醒雇主必须遵守法律,否则将被控上劳工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