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槟城14日讯) 槟首长林冠英与商人彭丽君被控涉嫌低价购屋案,基于控方不满上诉庭裁决2009年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62条文案违宪而要提出上诉,因此,此案展延至明年3月15日在槟高庭过堂。
在林冠英及其私邸前屋主彭丽君被控低价购屋案还处于过堂程序的同时,另一边厢,林冠英也挑战《2009年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62条文》违宪,促成这起案件有了“案中案”。
上诉庭于今年8月7日推翻槟高庭判决,改判第62条文同读与刑事程序法典第51(A)条文,违反了联邦宪法第5(1)及第8条款,即辩方必须在案件开审前提呈答辩书的举动是违宪的。同时也允准控方暂缓槟城高庭的审讯,以将此案上诉至联邦法院。
因此,在今日林冠英与彭丽君被控涉嫌低价购屋案在槟高庭过堂时,彭丽君代表律师拿督士旦巴南向法官拿督哈达丽雅建议,此案展延至明年3月再过堂,以等待控方在联邦法院上诉结果为止。
较后,法官哈达丽雅谕令此案展延至明年3月15日在槟高庭过堂,以等待有关联邦法院针对此“案中案”的最终判决出炉。
林冠英及彭丽君今日并不需要出庭。林冠英代表律师为雷尔,主控官则是拿督拉锡达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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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冠英被控于2014年7月18日在光大28楼办事处的会议室,使用身为槟首长的职权让他及妻子受惠,批准Magnificent Emblem有限公司的申请,将西南区两地段的用途从农业地转为住宅地,触犯2009年反贪污委员会法令23条文,并可在同一法令24条文下被定罪。一旦罪成,最高刑罚为坐牢20年,罚款不少于贿款的5倍或最少1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林冠英也被控在2015年7月28日,身为公务员即槟首长,在宾鸿路25号门牌,在知道他和原屋主彭丽君在公事上有关系的情况下,以280万令吉即低于市价427万令吉的价格,向彭丽君购买上述地段上的房子,触犯刑事法典165条文(公务员不得接受任何贵重物品或礼物)。一旦罪成,最高刑罚是监禁2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至于彭丽君则被控教唆林冠英以280万令吉的价格,购买宾鸿路门牌25号房子,触犯刑事法典109条文,并与刑事法典165条文同读。罪成最高刑罚是监禁2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