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3日讯) 财政部今天向国会下议院提呈《2017年印花税(修正)法案》一读,加入可向逝者遗产执行人追讨逝者所拖欠印花税、罚款或应缴款项。
法案建议加入第56A条文,允许收税官,即内陆税收局总监向逝者遗产执行人,从逝者遗产中征收未支付的印花税、罚款或应缴款项。
根据第56A(2)条文,逝者生前所拖欠的印花税、罚款或应缴款项须由遗产执行人支付。
财政部副部长拿督奥斯曼阿兹今天在下议院提呈该法案一读。
法案第56A(3)条文阐明,逝者拖欠的印花税、罚款或应缴款项,被归纳为须从遗产总额中扣除的债务,须由遗产执行人来支付。
第56A(4)条文也禁止遗产执行人分配逝者的遗产,除非已将部分遗产分配为偿还印花税、罚款及应缴付款,否则,遗产执行人可在第56A(5)条文下被罚款。
若逝者只有一名遗产执行人,该执行人将面对等同于所须支付印花税、罚款或应缴款项的款额,若遗产执行人超过一人,则须共同承担。
法案阐明,遗产执行人包括遗产管理人或其他协助管理逝者遗产者。
建议提高罚款
此外,法案也建议提高法令下罚款最高款额,包括修正第3A条文,扩大内陆税收局总监的权力,即搜查拖欠印花税、罚款及应缴款项者的产业前,可传相关人士前来并提呈所需的文件,若相关人士拒绝出席或无根据程序提呈文件、银行户头证明,或无法出示认证作为审计,将面对罚款。
法案建议,提高该条文原有的罚款金额,从原有250令吉增加至1万令吉。
另一方面,法案也建议加入第33A条文,赋权内陆税收局总监为缴纳印花税者委任代理,代理须代表纳税者支付法案所阐明的印花税及罚款,若无法偿还将被列为须偿还给政府的债务。
该条文也允许内陆税收局总监要求任何人向他呈报所持有的金钱、资金以及其他资产,以及支付给相关纳税者的款项。
法案阐明,若有关代理人选拒绝受委,可在30天或总监所允许的期限内致函拒绝,总监有权取消、改变或重新确认相关的委任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