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9日讯)吉兰丹修正2002年伊斯兰刑事程序法以允许在州内公开执行鞭刑,引起极大争议,而大马人权委员会促请联邦政府介入,确保全国尊重人权,即便是各州的内部治理。
人权委员会今日发文告指出,丹州所通过的2002年伊斯兰刑事程序法修正案,
“人权委员会重申,在法律之下,人人必须获得同等对待,因平等是一个公正和公平社会的基础。”
他说,人权委员会认为公开鞭刑,是一个残忍、不人道及有辱人格的惩罚方式,并强调鞭刑不应是刑事司法制制下的一部份,因鞭刑没有改造潜力。
在国际法之下,任何涉及酷刑的鞭笞是绝对被禁止的,而根据大马所签署的国际人权公约,鞭刑也是绝对被禁止的。
人权委员会也劝请各州所实施的宗教法律,须符合我国的国际人权义务,州属如丹州不能引援国家法律来辩解他们不遵守国际法之事。
人权委员会呼吁丹州和联邦政府重新检讨所有相关法律,确保废除任何违反国际人权法和全球公认标准的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