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晋16日讯 )砂州议长拿督阿玛阿斯菲雅今日引用我国联邦宪法第72(1)条例和砂拉越宪法第19(1)条例,强调州立法议会做出的议决,不得带上法院挑战。
阿斯菲雅今早11时左右在砂州议会大厦媒体室召开新闻发布会,表示砂州议会日前以70票赞成对10票反对,议决通过埔奕州议员陈长锋违反砂州宪法第17(1)(g)条例,因此失去州议员资格一事,是在联邦宪法和砂拉越宪法的权限范围内。
他指出,联邦宪法第72(1)条例明文规定,任何州立法议会的程序有效性,不得在任何法院受到质疑。
他声言,这与林子鹤(行动党霹雳州创党主席)在法庭挑战霹雳州议长一案的判决,是一致的。有关判词是“州议会在任何问题中是最终的仲裁者,包括立法议员失去资格。此事是由立法议会所决定和在其专属管辖范围内,而不是由法院决定。”
他继称,砂拉越宪法第19(1)条例明文规定“如果出现州议长或州立法议员不再具有被委任或选举的资格,立法议会的议决将被采取,并且是最终的。”
“根据联邦宪法第72(1)条例和砂州宪法第19(1)条例,显而易见的是立法议会的程序在其专属管辖范围内,而不是由法院决定。”
他说,霹雳州案件的法官判词中说到“权力分立原则是马来西亚宪法的一个特征。权力分立,是为了监督和平衡政府现有的三权,维持马来西亚宪法。”
“如果带上法庭,我们已经预备好了。”
此外,阿斯菲雅表示,联邦宪法第24(1)条例明文规定,当马来西亚公民获得外国公民身份,这人就即时丧失马来西亚公民身份。
“联邦宪法第24(1)条例,如果联邦政府发现任何公民通过注册、入籍或其他自愿方式获得联邦之外任何国家的公民身份,联邦政府可以下令剥夺该人的公民身份。”
他强调,就算陈长锋声称已放弃澳洲公民身份,并不代表陈长锋就此重新获得马来西亚公民身份。
他表示,砂拉越宪法第17(1)(g)条例明文规定,中选为州立法议员的人士若是自愿在联邦以外的任何国家获得公民身份或行使其公民权利,或者已经对联邦以外的任何国家作出了效忠声明,将会失去州立法议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