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9日讯)经过一天辩论,《2016年破产法令(修正案)》今日在国会下议院三读通过。该修正案禁止对担保人提出破产诉讼,但当局仍有权充公其财产。
首相署部长拿督斯里阿莎丽娜今早在国会下议院提呈《2016年破产法令(修正案)》二读时指出,政府这次修法是主要做出8项政策上的修正,包括把申请破产的最低门槛从3万令吉,提高至5万令吉,以及禁止对担保人提出破产诉讼。
她表示,修法后,破产者能在报穷生效后的3年脱离穷籍(原有规定为5年),并且能选择以自行领取或签收挂号信的方式,获取脱离穷籍证书。
阿莎丽娜也指出,截至今年2月,有29万2086名人士被报穷局判入穷籍,而其中58.57%是25岁至44岁青年,情况令人忧心。
她表示,车贷和个人借贷是破产的主要原因,而破产人数最多的是雪兰莪州,高达7万817人。
阿莎丽娜指出,法案也设立全新的“拯救机制”,让无力偿还债务者可在被法庭宣判破产前,申请“自愿安排”(Voluntary Arrangement)机制。
她说,修法内容也包括设立拯救机制、设立报穷援助基金,以及在债权人没有反对的情况下让逝世者、残障人士及因重病医药费破产者获得豁免。
她在下午为该总结时表示,关于格拉那再也区国会议员要求政府成立特委会,监督银行是否在放贷时谋取暴利的建议,那是属于财政部及国行管辖范围,不是首相署管辖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