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9日讯)大马律师公会副主席乔治瓦鲁戈今日发文告,促请政府协助捍卫国人言论自由的权利,同时赞扬上诉庭在公正党雪州太子园州议员末苏海米及学运分子沙夫万的煽动案中所做出的标杆性裁决。
文告指出,上诉庭裁定《1948年煽动法令》第3(3)条文违宪,因为有关条文限制了《联邦宪法》第10(2)条文赋予人民言论自由的权利,且违反了第8条文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文告表示,法官法格黑斯在作出判决时接纳了“《1948年煽动法令》第3(3)条文有矫枉过正之势,就像是‘杀鸡用牛刀’的做法”之言论。
乔治补充,“在第4条文(与煽动法令第3(1)条文同读)下罪成者处于下风、受到歧视,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这将会为“选择性检控”的不公平审讯打开未来的大门,侮辱及讽刺赐予平权保护的宪法权利。”
文告指出,在沙夫万的案件中,上诉庭宣判他在煽动法令第4(1)下的罪名不成立,当庭释放。
乔治引述法官巴拉萨的判词指出,“法院必须仔细审查及以独立思考的能力分析一句话是否具有煽动倾向,反之,这将在法律上造成误导,进而错误定罪。”
他赞扬这两宗案件的标杆性裁决,并指《1998年通讯与多媒体法令》与之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他说,有关法令经常被用来压制岐见、打击新闻自由、否定民主空间。
“第233(1)(a)条文阐明,任何通过网络及社交媒体传播冒犯他人或会对他人造成困扰的资讯者,将在此条文下被控;但这范围实在太广、模糊不清、模棱两可,类似‘冒犯’和‘造成困扰’的字眼非常主观,往往被用以对付公共场合中反对的声音。”
文告指出,单单在2016年,在有关条文下被调查、逮捕、提控及判刑的人士不下39人。
“这将会造成恐慌,剥夺大马人自由言论的权利,造成大家都不敢说话。”
文告指出,《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第263(2)条文也经常被滥用,阻止公众浏览某些网站,这形同于在恐吓媒体。
乔治强调,虽然言论自由并不是绝对的权利,但种种限制必须是合理及正确的,而非建立在当权者独断的权力行使上。
有鉴于此,大马律师公会促请政府停止沿用并废除那些否定言论自由权利的法令,以保障《联邦宪法》赋予所有子民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