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0日讯)玻璃市日前通过2016年(修正)伊斯兰法行政法案,允许父母单方面替未满18岁的孩子进行改教,此举被视作有违路联邦政府提出的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与离婚)法令修正案,宪法专家沙林法鲁奇表示,若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与离婚)法令修正案通过成为联邦法令,联邦法令优先予州法案。
法鲁奇说,我国联邦宪法第75条文阐明,若州法令与联邦宪法发生冲突,则以联邦宪法作为优先考量及依据;换言之,倘若未来政府通过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与离婚)法令修正案,成为联邦法令,则玻璃市州也必须服从有关联邦法令,不得实行其2016年(修正)伊斯兰法行政法案中,允许父母单方面让孩子改教条文。
“一个州的法令永远不能优先予联邦法令,我们必须清楚州与联邦的分权。非穆斯林的宗教家庭法掌控在联邦法令手里,穆斯林的则是在州法令或伊斯兰刑事法中。”
他今日接受《东方日报》访问时说,若联邦法令在未来规定不得单方面替未满18岁的子女改教,而有些州属不愿遵从,联邦政府也非束手无策。
“联邦政府可以将此事带上法庭,因为该州的做法已经违宪;若法庭在最后裁定有关州属的做法没有问题,政府可以在最后行使中央修宪的权利,修改该州的法令以符合宪法精神。”
法鲁奇认为,允许父亲或母亲可单方面让孩子改教的做法,将会严重侵犯非穆斯林的权益。
玻璃市州议会在周五(8日)通过2016年(修正)伊斯兰法行政法案,包括修正第117(b)条文,把原本“父亲和母亲”字眼改作“父亲或母亲”,在此修正条文下,未满18岁者只需父亲或母亲单方面同意即可改信伊斯兰教。
中央政府早前已针对穆斯林及非穆斯林子女改教争议风波,向国会提呈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与离婚)法令修正案,在此修正案下,禁止已改教的配偶单方面为子女改教,而修正案也需修订联邦宪法12(4)条文,将条文中父母的字眼“parent”修改成为“parents”,明确阐明改教事宜需父母双双同意。因此玻璃市州议会这项做法被指有违联邦宪法的精神。
法鲁奇指出,在联邦宪法第11章第2(95)条文下,“单数”也涵盖著“复数”,“he”(男性)的称呼也适用于“she”(女性),因此所谓“parent”单数造成困扰一事根本不存在。
“譬如在第5条文下,‘任何人都不能剥夺其生命或人身自由’中的‘任何人’也意味著‘所有人’,‘他’也适用于‘她’,所以‘parent’也等于‘parents’。”
他认为,玻璃市州的修正法案有违人权精神。“联邦宪法第8条文下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都享有法律的保障’,因此在伴侣之间,两方的权益也是平等的,改教怎能单方面说了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