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公司法案》今年4月4日在国会三读通过,修改原有的《1965年公司法令》。
大马公司委员会(SSM)主席扎拉阿都在9月6日指出,新公司法案目前正等待国家元首的谕准,一旦获得批准后,大马公司委员会将分阶段执行新法令。2017年第一季度只实行部分的新法令。
陈键汉表示,《2015年公司法令》目的是鼓励国人创业,因为新的法案承认私人有限公司实行单一股东和单一董事机制,这让私人有限公司变得更加有吸引力。
究竟什么是单一股东和单一董事呢?他解释,这可以被理解为是“一人公司”(one man show),因为现有的公司法令是禁止公司在少过两名股东和董事下运作,但新法令却允许公司在一名股东和董事的情况下操作。
他说,这种模式不仅减低经商成本,也能简化手续。在现有的法令下,如果只有一人经商就必须注册成个人企业,自己承担所有的法律责任。
他指出,在新的法令下,私人有限公司不需要召开股东大会,不过上市公司依然需召开股东大会。
他表示,新公司法令也加大了对公司的惩罚,因该法案纳入所谓的影子董事。
他说,尽管只是在幕后操作,名字也未曾出现在会议记录内,但只要公司内大多数的董事都是听命于一个人的话,那他就算是一名董事。
“在现有法令下,由于证据不足,我们都无法证明背后操作者是影子董事,对方在不用附上法律责任的情况下得以逃之夭夭。但在新的法案底下,公司董事的责任更大,而惩罚也比原有的惩罚更加的严厉。”
他指出,以披露权益条款为例,在原有的公司法令下,如果董事在公司所讨论的建议合约中牵涉该董事持有利益的另一家公司,该董事必须申报及离席,否则犯错的董事可被判坐牢7年及罚款15万令吉。但在新的法案下,刑罚将会被加重至10年及罚款300万令吉。
此外,他说,在现有的法令下,有条文仅阐明公司不能在没有利润的情况下发放或分配红利给股东们。
他指出,现有的公司虽然没有赚钱还是照样的分发红利,但这严重影响公司的资金流动。新公司法令对此作出修改,惩罚更严厉。
新法令阐明,公司只能在有利润和有能力偿还债务(Solvent)的情况下才能分配红利给股东们。一旦违法,现有的惩罚是罚款25万令吉,新法令则加重至300万令吉,然而坐牢却从10年降至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