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8日讯)尽管巫统及伊斯兰党领袖一再否认,但大马律师公会证实伊斯兰党主席拿督斯里哈迪阿旺所提呈的伊斯兰法庭私人法案,将赋予伊斯兰法庭在伊斯兰刑事法之下,可以判决除了死刑之外的一切刑罚。
大马律师公会主席史蒂芬帝鲁指出,该私人法案建议修正《1965年伊斯兰法庭(刑事权限)》(也称为355法令)第(2)条文,即赋予伊斯兰法庭权利,可依据伊斯兰法对穆斯林下判决。
他称,该私人法案内容也包括在《1965年伊斯兰法庭(刑事权限)法令》下添加(2A)条文,即授权伊斯兰法庭根据355法令,可对犯罪的穆斯林处以死刑之外的刑责。
“这意味著删除了伊斯兰法庭的限制,原本该法庭只能判处监禁不超过3年、罚款不超过5000令吉、鞭笞不超过6下、或这些处罚的任意组合(即3-6-5规则)。”
“尽管在新添加的(2A)条文下,伊斯兰法庭并不能判处死刑,但该私人法案将赋予伊斯兰法庭无限的权力,以判处在伊刑法内的所有刑责。”
他说,《联邦宪法》第8条文阐明,所有的立法行为都必须要适度,所建议的法律也必须要客观及公正。
“随意或是过多的法律制度并不适度,而在该私人法案中添加的(2A)条文让伊斯兰法庭拥有开放性及不受限制权力,明显是不适度的,该条文是否符合宪法一事令人存疑。”
他对近来多起挑战宪法的事件感到忧心,并促请各方遵守及维护宪法,避免毫无根据的言论及令人怀疑的行为分裂人民。
他说,近来发生多起挑战宪法的事件,如伊党主席哈迪阿旺提呈伊斯兰法庭私人法案,以及首相署部长拿督斯里贾米尔指家长单方面改教符合宪法等事件,情况令人忧心。
“大马律师公会非常关注一些人试图忽略或是反对我国最高法律,即联邦宪法的事件。”
他举例,贾米尔称根据《联邦宪法》第12(4)条文,父亲或母亲可以为其18岁以下的孩子改教,禁止单方面改教的法令已经违反宪法。
“但这番言论明显是错误的。宪法第12(4)条文阐明,18岁以下者的宗教信仰可以由其家长或监护人决定,但也阐明,单数也可被视作复数,即父亲和母亲双方都必须同意改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