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7日讯)宪法专家尼赞表示,若任何执政府有意修改1965年伊斯兰法庭(司法管辖权)条例,当局必须确保其所修改的条例,需符合宪法6大条文的情况下,才能要求这么做。
这6项宪法条文,包括宪法第3(1)条文阐明,伊斯兰为我国官方宗教;第3(2)条文阐明,马来统治者乃掌管伊斯兰宗教事务的首领,其所享有的特权及权限将不会受到影响;第3(4)条文阐明,任何在联邦宪法第3条文所阐明权利将不可被剥夺;联邦宪法第2部分关于基本人权的条例,即第74(3)条文阐明一切修订法律事项需受限于宪法,以及宪法第9章节第1项及第2项事项。
他表示,从法律观点上,任何已修改法案包括伊党于国会所提呈私人法案,在大多数国会议员支持下成功通过,同时也获得国家元首同意,加上若在当地落实此法案,不受到广大民众异议,那么落实该法是没问题的。
他强调,秉持同理心也是伊斯兰宗教的首要基石(考虑到涉及非穆斯林及穆斯林权利的大原则),当局最终是否决定落实该法,需从其决定反映上述原则。
此外,律师祖卡纳因也在面书撰文从法律观点评论此事,认为哈迪所提呈的私人法案是不符合总检察署标准的,即该项法案出现多项意思模糊及用词怪异的字眼,或会对司法当局在未来诠释该法令时构成混淆。
他说,哈迪提呈法案却将法案辩论挪后,是否落实该法仍需胥此法是否能够在国会通过,目前说落实仍言之过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