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0日讯)法律学者及律师认为,刑事法典第124条文未阐明“议会民主”的定义,有关过于笼统的定义,可能导致该法令条文被滥用。
民主行动党蒲种国会议员哥宾星指出,刑事法典第124B条文禁止任何妨害议会民主的活动,但相关条文却未阐明议会民主的定义。
“我们要知道议会民主的定义,但他们却表示不需要,只需要确定有关活动妨害议会民主即可。”
须符合至少3条件
他强调,任何刑事法律都必须清符合至少3项条件,包括清楚阐明罪行的定义、让警方更容易进行调查以及避免被滥用。
“妨害议会民主活动的意思是什么?如果一个人海报走在街上说他要推翻政府,那是不是犯罪?这不是联邦宪法所赋予我们的权限吗?”
哥宾星今日在律师公会所主办的论坛上说道:“我们必须扪心自问,这么笼统的定义对我们有何好处?或有何坏处?”
他强调,联邦宪法赋予人民代议士制定我国法律,因此,身为议员不能制定定义太笼统的法律,而将有关责任完全交给法官。
马来亚大学法律系教授古迪亚星指出,大马政府在拟定上述修正案时,曾参考英国的1989年安全局法令,然而,两国之间存在很大的差异。
古迪亚星强调,在我国,联邦宪法是最高的法律,然而,英国所秉持的是“议会至高”。
“这项所谓要保护国家的法令条文本身就存在缺陷,因此,这是不符合联邦宪法的。”
马大法律系副教授阿兹米沙隆指出,这项模糊不清的法令条文,足以影响大专生的人生。
他举例,若大专生因为要求首相辞职而被在有关条文下被控妨碍议会民主,就算最终无罪释放,已足以导致他们在大专法令下,被校方开除。
阿兹米沙隆说:“当你无法定义议会民主的时候,你也无法定义何谓威胁议会民主。”
“要求首相辞职难道是暴力行为,这或许对他那纤细的心灵是一种暴力,但这真的是暴力行为吗?有人说那是不符合宪法的行为,因为他是民选的首相,他不是民选的首相,他只是民选的议员。”
他强调,当选民在选举中投票时,所投选的是国会议员,而联邦宪法阐明,获得最多议员支持的议员,将成为我国国首相。
论坛主持人为律师公会刑事法委员会联合主席拿督西当巴兰和沙林巴西尔,出席者包括律师公会主席史提芬蒂鲁及副主席乔治瓦鲁格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