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2日讯)前国会反对党领袖拿督斯里安华早前入法庭,挑战选委会拒绝让他在峇东埔补选中投票的做法一案,选委会今日否认曾否决安华的投票资格,并指安华若想投票,应向监狱局提出申请。
代表选委会的高级联邦律师阿玛吉星对记者表示,选委会不曾否决他的选民资格,根据《新海峡时报》报导,选委会主席是说选委会无权将他带离监狱前往投票,这是属于监狱局的权限。
“安华必须向监狱局提出申请,才能前往投票。不过,安华并没向监狱局提出有关申请。”
“若要说政府否决你的投票权,那还得是你在投票站外,官员却不发选票给你的情况下才算成立。就算当局不带他去投票,也不代表他的投票权被否决。”
据了解,我国过去不曾有任何囚犯,在向监狱局提出申请后被批准前往投票。
阿玛吉星也指出,法庭今日会择定针对此案的裁决日期。
另一方面,安华代表律师苏仁德兰则在庭外对记者指出,安华此案是要求法庭厘清,在联邦宪法第119条文下,身为囚犯的他是否具有资格投票。
他强调,这是第一宗要求厘清囚犯是否具有投票资格的案件,相信不管高庭阶段是谁胜出,都会一直上诉到联邦法院。
安华今早约10时左右抵达吉隆坡法庭,并在律师陪同下与选委会律师及法官,进行大约2小时的内庭审讯。安华除了略显清瘦外,但精神奕奕。他在庭内与公正党副主席蔡添强、道北国会议员卡玛鲁、旺莎马朱国会议员陈记光等神情严肃地交谈后,安华妻子旺阿兹莎、女儿努鲁依莎及努鲁努哈也到来。
安华是在2015年2月10日因第二宗肛交案上诉失败后被判监5年,顿时失去峇东埔国会议员和国会反对党领袖的资格。公正党主席旺阿兹莎在该补选中再度代夫上阵,以期守住安华的老巢峇东埔。
时任选委会主席阿都阿兹指出,根据联邦宪法119(3)(a)选民资格条款,安华并没有资格投票,因为一旦个人在服刑监禁,他将丧失其国会或州议会选民资格。
安华申请出狱履行投票义务被拒后,他在峇东埔国会议席补选投票前夕(2015年5月6日),起诉选委会、选委会主席丹斯里阿都阿兹和大马政府,要求法庭宣布他在联邦宪法第119条下,拥有作为选民的资格,并向3造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