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日讯)高庭今日裁决,在大马银行创办人胡先阿末被枪杀一案中,涉嫌个载送枪手的德士司机周祥志(译音)拥枪和子弹罪成,惟基于两项控状的刑期同期执行,被告的监禁刑罚从原本的14年减至10年,以及鞭笞6下。
高庭今日维持地庭的裁决,高庭法官卡马丁哈欣谕令,被告的监禁刑罚同期执行,即监禁刑罚减至10年。由于监禁刑期从逮捕日算起,这也意味著被告仍需坐牢8年。
卡马丁哈欣指出,被告两项控状刑期合共14年监禁的刑罚过重,因此刑罚应同期执行。
周祥志的代表律师郑宝德,要求高庭对被告的非法拥枪罪行的刑罚从监禁10年减至6年,以及把非法拥有子弹罪行的刑期减至3年。
无论如何,此案主控官万沙哈鲁丁副检察司指出,被告并没有对其过错表现得很忏悔。
现年47岁的周祥志共面对两项控状,首控状指被告于2013年8月3日下午5时45分,在其十五碑的帝沙金戴马士公寓B栋15楼2号住处的信箱,拥有瓦尔特型手枪及枪匣。
次项控状指被告在相同时间及地点,在没有执照下拥有4枚子弹。
去年2月17日,地庭宣判周祥志非法拥枪和子弹罪成,判监14年及鞭笞6下,刑期从逮捕日算起。
首项控状判被告监禁10年及鞭笞6下,以及次项控状被判坐牢4年,刑期分开执行。
被告较后向高庭提出上诉,高庭法官拿督莫哈末阿兹曼于去年9月4日驳回其上诉申请,但批准被告将原本分开执行的监禁刑罚,改成同时执行,因此被告的刑期减至10年。
今年8月19日,上诉庭谕令高庭重审被告的上诉。